(2)研究统计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统计法律制度的具体规范,包括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和统计标准、统计机构和统计员的职责,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学以统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统计法学研究国家为确立和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在其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准则,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法律规范。它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统计体制和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统计法作为一种严密而系统的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资本主义各国都制定有内容完备的统计法规,如美国的《普查法》、日本的《统计法》等。1918年7月经列宁签署发布的《国家统计条例》,是最早的社会主义统计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统计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统计法令和法规。1952年在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了全国最高统计机关——国家统计局;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