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复执行。
城乡划分原则上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建制单位和行政区划作为划分对象,即对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以政府驻地实际建设的连接状况为依据,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基本划分单元,将中国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包括乡中心区和村庄。
参考资料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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