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统考科目是中国各级各类学校中的统一考试科目。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本、专科招生的考试科目,1952 年为:政治常识、国文、外国文(俄文或英文,部分考生根据规定可免试)、中外史地、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音乐、美术等类系科的考生加试术科(与专业相关的基础科目)。1954 年分为两类,除本国语文、政治常识、外国语(部分考生免试)均必考外, 文科、政法、财经、体育艺术等类专业考历史、地理;理、工、农、林、医类专业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体育类专业加试有关专业科目; 财经类专业加试数学。
1955 年分为三类:(1)工科,
理科,农林科的农业生产机械化、森林采伐及运输机械化、木材机械加工、水利土壤改良等专业考数学、物理、化学;(2)医科、生物科学、农林科除第一类中的其他专业、心理、体育等专业考达尔文主义基础、化学、物理;(3)文、史、政法、财经类专业考历史、地理。三类共同必考的科目为:本国语文、政治常识。1958 年起,外国语再次列入各类的考试科目(中学未学过者,可申请免试)。1964 年后考试科目改为理工农医和文史两类,前者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后者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历史、外国语。哲学、财经类专业考生加试数学,但成绩不计入总分,仅供录取时参考,部分学生可免试外国语。外国语专业的考生增加外语口试。自 1978年起,文史类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 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当年,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仅供录取时参考,1979年按 10% 计入总分,后比例逐年提高,1983年起全部计入总分。1981年起,理工农医类加试生物,成绩按 30%计入总分,1986年后生物满分为 70分。外语专业考生仍加试外语口试,其数学成绩曾作为参考分,1983年起改为全部计入总分。其他各科计分办法 1978年后历年亦略有不同,至 1987年规定:数学、语文两科满分为 120分,生物满分为 70分,其他各科满分为 100分;理工农医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各有附加题,除生物附加题为 5分外,其他均为 10分,不计入总分,但
重点高等学校录取时应适当参考。自 1990年起, 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改为设必考、选考两种,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为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将高考科目编排为若干组,供高等学校暨专业招生考试时选用。考生根据报考学校的要求,参加指定科目组的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在会考合格的考生中加试术科。未实行会考的地区仍按原办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为:硕士生除政治理论课、外国语为必考外, 业务课(3门~4门)的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定;博士生的考试科目一般包括外国语和业务课,业务课的考试科目及门数由招生单位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