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收统支是我国高度集中型
财政管理体制下的收支管理办法。包括两方面含义。(1)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地方预算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支出按计划由中央统一核拨,地方收支不挂钩。1950年,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实行这种
预算管理体制。当时规定,除地方附加以外的全部财政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划入中央金库,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财政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一切财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和开支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无权更改。(2)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或绝大部分上缴财政,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增拨流动资金和四项费用,基本上由财政供给。由于这种办法限制了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性,故从1951年起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各种预算管理体制,允许国营企业从实现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等。
按此体制,地方的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其支出又统一由中央拨付,预算管理权基本上集中于中央。1950年我国曾采用这种体制,在当时条件下,它对平衡国家预算收支,稳定物价,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但此体制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故从1951年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同时,这种体制也是与大一统的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在建国初期,我国急需恢复国民经济,尤其是要建立和壮大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因此,资金供求的矛盾异常突出。为了将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优先用于那些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应该说是有其客观必要性的。从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实践来看,这种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那个时期以后,这种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却被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得到长期的延续。
统收统支的主要做法是,范围、标准、办法等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逐级上缴中央,地方所需要的支出由中央逐级拨款,年终地方结余资金全部交还中央,国家的财政管理和财力支配权全部集中在中央。1950年3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物资和现金管理,初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财政制度是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上相对稳定的形式,它由一系列有关财政分配、财务活动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制度性的典章所规定,用于规范和调节财政领域中各个主体或当事人的行为。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制度,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过多次的调整与改革,但是在1978年以前,从总体上看,实行的是一种以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的财政制度。统收统支指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财务开支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亏损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拨核。
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在计划经济下集中国家的物力、财力,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国家财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因此在奠定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物质技术基础过程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但是财权的过于集中,地方财政收支不挂钩,则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因中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缺乏弹性,而不利于财政在
国民经济管理中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折旧)都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各个部门的需要将资金按计划分拨下去,这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制度,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制约了
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正因为如此,这种制度在1979年以后成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
在统收统支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形成后,一直到1978年,其间虽然也有过几次较大的调整变动,但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主要弊端是:
(1)国家对企业统负盈亏,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国家弥补,扩大再生产费用由财政审核拨付,财政成为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的工具,企业成为国家的行政附属物,严重压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