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监候
中国古代刑律名
绞监候是绞立决的对称。明清时对被判处绞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监禁等候至秋审、朝审后再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清律-刑律·斗讼》曰:“嫡孙、众孙殴伤帝祖母者,照殴伤庶母例减一等科断,至死者拟绞监侯,故谋杀者,拟斩监侯,秋审时酌量情节办理。”绞监候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奏报皇帝裁决。除情实者绞死以外,余皆可望免死。
刑律名。简称“绞候”。即绞刑的缓刑。指判处绞刑后不立即执行, 暂时在狱中监禁,待到秋天朝审、秋审时再决定是否处绞。届时如定为情实,即执行绞刑;定为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或继续监禁,或减等发落,或枷责释放。所以,绞监候有可能处绞,也有可能不处绞。
参考资料
绞监候.中华文史网.2013-11-0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8 14:08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