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品
典当术语
绝当品是指质押在典当行到期未赎的民用物品,一般包括各种有价的珠宝玉石、箱包腕表、数码产品等。
术语简介
典当行的柜台里常常摆放着各种有价的珠宝玉石、箱包腕表、数码产品等绝当品;有借款需求的客户前往典当行以有价值的民用物品质押向典当行借款,借款到期,客户不进行还款,即不赎当,则到期该质押物品视为绝当品;因绝当品低价、高质和部分商品的高收藏价值,使得绝当品备受市场欢迎。
绝当品范围
黄金、铂金、珠宝、翠钻、照相器材、家用电器、数码产品、高档手表、裘皮、高档(包、打火机、笔等)其他奢饰品。
绝当品销售
所谓的“绝当”也称作“死当”,即借款到期典当客户没有赎回的物品。每个典当行都会有大量的物品产生绝当,通过绝当品的销售处置,典当行可以进行资金回笼;因民用物品在典当的同时,典当考虑了一定的折当率,所以绝当品销售价格往往很低,一般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又有典当行专业鉴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因此这些绝当物品以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的优势吸引了一些人到典当行里去“淘宝”,俗称“捡漏”;长此以往,老百姓对绝当品物品,包括二手奢侈品的购买,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
绝当品政策法规
另外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8 14:25
目录
概述
术语简介
绝当品范围
绝当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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