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商行为
法学领域术语
绝对商行为,“营业商行为”的对称。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采取折衷商法主义或商行为主义国家中民商法上的概念。通常包括营利性买卖行为,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取得票据或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海商行为等。此类行为无论由商人或是非商人实施,也不问行为人实际目的如何,均构成商行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商行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条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相对应而存在。
那些属于绝对商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和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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