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商行为,“
营业商行为”的对称。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采取折衷商法主义或商行为主义国家中民商法上的概念。通常包括营利性买卖行为,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取得票据或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海商行为等。此类行为无论由商人或是非商人实施,也不问行为人实际目的如何,均构成商行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
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绝对商行为与
相对商行为相对应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