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金额起点
经济术语
结算金额起点是银行在办理转账结算时规定的每笔结算凭证的最低限额。银行规定结算金额起点的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对大宗交易价款进行结算监督,因小额结算款项都通过银行转账,会增加银行不必要的业务量,因此银行应对各种结算方式规定一个合适的起点; 而起点的规定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调整有所变动。全国通行的异地结算方式的结算金额起点由人民银行制定; 同城或县内结算的起点由省、市、自治区分行自行制定。
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公司等单位由于小额交易多,销售范围广,一般不受起点限制。按我国现行结算制度规定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转账支票结算的每笔金额起点为30元—100元。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其金额起点为1,000元; 汇兑结算方式的票汇,金额起点为100元,信汇、电汇都未规定金额起点,农村委托付款证结算方式也未规定金额起点。100元以下的货币支付也可使用现金。规定金额起点,可以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并可减少银行和单位不必要的事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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