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收费是银行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收取的费用。旧社会银钱业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收取手续费,是以上海钱庄开始的,当时叫 “票贴”。1906年上海南北市钱庄业规中规定代收票据每1,000两收2钱至5钱,以后多次修改。1948年上海钱庄业以纸张及印刷费上涨为由,重新规定每1,000元收0. 4元至1元,同时期上海银行公会通知各会员行收取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此事传到陕西,西安钱业公会具文前财政部要求仿效,官方不仅未同意而且明令取缔上海的收费,但遭到强烈反对。
上海市银行、钱庄、信托公司三公会联名具文前财政部,要求收回成命。在这情况下,前财政部只好收回于1948年底函批 “暂准照在办理”。建国以后,银行采取廉价多汇方针。195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汇款 (包括代收款项) 统一收费办法》,规定托收外埠贷款按1/100收取手续费,电、信、票汇均不收手续费。1980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 (80年) 银会字第139号文件通知,根据国务院国民 (1979)99号和287号文件的规定,银行要实行企业管理,以业务经营活动中收取一定费用,以补偿办理业务的成本和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银行办理各项业务,都应按照银行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