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
“结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处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的。同时,人民防空地下室也有别于普通地下室,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各种要素条件要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能力。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人防法》的规定,城市民用建筑必须建造地下防空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用一笔较少的投资取得战备、社会、经济效益的好办法。它不仅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有效途径,而且在平时,又是抗震救灾保持地面建筑稳定的重要措施,同时还可以大大节省城市用地,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利国利民的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