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犯罪
非法律术语
结伙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中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结伙犯罪的规定,但中国以往颁布的刑事法规中,有关于结伙犯罪的类似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者……’’这里的伙同就是结伙的意思。在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结伙犯罪能否成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形式,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总结司法实践中同结伙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有效地同这种共同犯罪作斗争,有必要明确地把结伙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以不使之淹没在其他共同犯罪形式之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结伙犯罪不是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而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结构比较松散,通常实行一次或数次犯罪就散伙。结伙犯罪是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中间形态,是有组织犯罪中较低级的形态。刑法对结伙犯罪有所规定,例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就有关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规定。这里所谓伙同就是结伙的意思。在司法实践中,结伙犯罪大量发生。因此,在刑法理论中,结伙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一定意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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