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之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的检察。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机构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2)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3)违反国家商标法规,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
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救济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等。此外,在刑事检察中,包括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