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协会与绍兴经济共同成长,始终坚持以竭诚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为宗旨,培育了一批批优秀的青年企业家,取得了一项项荣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青年才俊的加入,现已在全省青企协系统乃至长三角地区青年团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随着协会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协会共汇聚了来自纺织建筑、机械制造、生物医药等30多个行业150多名青年才俊,拥有精工、中成、万安、阳光、三花等著名品牌企业。
协会简介
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9年10月, 是一支汇聚绍兴企业精英、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年轻队伍。协会是我市青年企业家自愿参加的
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协会逐渐走向成熟,形成了六大工作平台:一是组织培训研讨,通过开设绍兴青商大讲堂(绍兴青年经济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各种培训、研讨,帮助会员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促进商务活动,通过积极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进行商务考察,接待各地来绍访问协会、组织等,促进区域合作和经贸洽谈;三是增强会员交流,通过在协会内部举办各种会员喜闻乐见的聚会、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四是提供沟通平台,通过各种活动,加强企业家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家与银行之间的沟通交流;五是热心公益事业,积极组织企业家参与扶贫帮困、捐资助学、帮助大学生就业等活动。六是开展评先推优工作,积极向党、政和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企业家,利用协会会刊《绍兴青商》大力向社会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展现当代青年企业家的良好风貌。
展望未来,我们将始终围绕绍兴“创新强市、创业富民”的目标,通过整合多种资源发挥协调作用,更好地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不断探索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路,竭力打造以“智慧青商、财富青商、文化青商、责任青商和活力青商”为目标的绍兴青年企业家群体形象,使协会真正成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的摇篮、成就事业的平台、展示风采的窗口和合作共赢的家园。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绍兴青企协;英文译名:SHAOX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SXYE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绍兴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和培养优秀青年企业家为宗旨,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引导我市青年企业家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目标,促进绍兴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绍兴市委,业务上接受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和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导,在
绍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接受绍兴市民政局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绍兴市前观巷11号,邮政编码:31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发掘、推荐、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中的先进典型,引导青年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
2、举办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组织理论研讨和业务考察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3、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银行、科研院所等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代表青年企业家参与
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开展经贸洽谈、文化交流、经济论坛等对外联谊和交流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青年企业家业余生活;
5、组织青年企业家与海内外青年社团进行合作交流;
6、将绍兴青年企业家的整体形象进行包装,向社会集中宣传,树立绍兴青年企业家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7、指导并帮助县(市、区)协会开展工作,加强与本市有关协会及兄弟市(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作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工作上有突出成绩,在企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或同类团体, 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秘书处初审;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5、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聘请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等;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组组长人选;
7、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召开,一般每年两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和轮值会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或以其他方式举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轮值会长的职权是:负责协会日常重大事务,指导秘书处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协会有关活动。轮值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任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和轮值会长领导下主持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6、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解释章程;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个人捐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实行级差制。具体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员会费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3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