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合并,是指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但具有前后联系的两个企业以上的合并。例如,汽车制造公司合并零配件企业、橡胶轮胎企业,钢铁冶炼企业合并煤炭、矿石开采企业以及运输企业等,均属于这种合并。纵向合并推行不同生产经营阶段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很多,诸如节约再加工成本、运输成本。减少磋商价格、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发布广告等成本,促进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供、产、销的良性循环等。当然,纵向合并也可能会使一体化企业在经营的某个阶段拥有垄断力量,从而对那些独立的企业提高投入要素的价格,并对最终产品市场实行
掠夺性定价以压榨独立的企业。这种反竞争的效应,在一些国家也得到了重视。
例如,汽车制造公司合并橡胶轮胎企业或汽车零配件厂,可保证汽车零配件的供应。又如1995年美国
迪斯尼公司收购大都会——
美国广播公司,可以使前者制作的娱乐节目通过后者传播给公众,而后者则可提高收视率。
这类合并的结果,往往形成一个新的供产销一条龙或集娱乐制作和传播于一身的企业集团,增强
企业实力。
不过,大而全的企业集团的形成,可能会因
管理能力不足而丧失原有的灵活性和效率,这是合并前所必需考虑的。
纵向合并的初衷在于将市场行为内部化,即通过
纵向并购将不同企业的交易化为同一企业内部或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从而减少价格资料收集、签约、收取货款、广告等方面的支出并降低生产协调成本。
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角度看,纵向并购的关键问题是
资产的特定性。资产特定性越高,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越大,纵向并购的可能性就越大。当资产特定性达到一定高度,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就会阻止企业继续依赖市场,这时
纵向兼并就会出现。
合并的结果将直接减少甚至完全消灭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从而导致市场上竞争者数目过少,集中度过高,最终形成独占,从而使市场的
有效竞争受到威胁。
其垄断性表现在合并发生后,没有参与合并的企业减少了交易的机会,而合并企业增加了对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一些大企业可能通过实施低价倾销的市场策略,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同时使潜在的竞争者不敢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根据世界各国规制
垄断行为的立法。
对
企业合并做出详细规定的是1968年出台的《合并准则》,对横向、纵向和
混合合并进行规制,后来又于1984年对其修订。1992年推出新的《横向合并准则》,新准则在判断有无横向合并时,要求分析如下因素:合并是否明显导致市场集中;是否产生潜在的反竞争效果;是否影响充分的市场进入;能否获得合理的效益,而且该效益是当事人能通过合并获得的;是否为可免使当事人破产或被挤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纵向合并主要考虑生产商的市场份额,销售商的市场份额,当前进入市场的条件等因素。混合合并主要考虑被兼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及该企业是否为同类市场中最大的厂商之一等因素。
美国法院判例法理论主要考察潜在的竞争、构筑防御措施、互惠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