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保证金是指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未取得应税收入前,按预计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以相当数量的货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一种纳税保证形式。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纳税手续,提供纳税凭证,同时,取回纳税保证金;逾期不办理者,税务机关以纳税保证金作为应纳税款抵缴入库。建立纳税保证金制度的作用是督促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或提供劳务取得应税收入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它是对临时经营税源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控制措施,一般适用于大宗产品、货物和建筑安装等临时经营税收。
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月18日《关于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预扣预缴的
税款,证券机构可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国税总局指出,预扣预缴的方式方法,可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与否,分两类区别对待。
一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
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
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
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选择纳税保证金方式或者预缴
税款方式。其中纳税保证金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同时,
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
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纳税保证金缴入
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预缴
税款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
国库,并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缴入
国库。同时,主管
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
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国税总局要求,各地
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
贪污、
挪用、
盗取等情形。
纳税对象
对未领取
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
税款。
对未领取
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担保人负责缴纳
税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退还
办理程序
A、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
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B、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
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
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
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
国库。
D、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同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退税相关
退税要求
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个人转让
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
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
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对受理部门开具 《专用
收据》之日起满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相关手续的个人,经受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后,个人可凭《专用
收据》到受理部门换开 《完税证》。
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也可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两种情况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
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
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退税
夫妻双方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
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又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住房;或者先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的住房,然后一年内再将原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
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如果上述
房产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且对房产归属哪一方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确的,则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纳税人不管以
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还是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均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住房,其换购房的行为可视为同一实体的个人行为。此外,对
夫妻双方都在境外或夫妻其中一方在境内,而另一方在境外的,也可比照夫妻双方都在境内的原则执行。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在婚后出售,并在一年内以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义重新购入住房的,须提供婚前取得的
房产或婚后出售房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才能视为同一实体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否则,一方婚前取得的
房产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共有,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时需按比例计算。
退税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4.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所有购房
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内重新购房的
契税完税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6.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一年内重新购房产权人的
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