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法案》,美国于1988年制定,是一个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律。它不仅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而且规定了在程序方面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该法案经过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已经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简介
美国政府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该法案后经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已经成为美国
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
一、纳税人权益受到保护;二、隐私权和机密权;三、知情权;四、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五、诚实推定权;六、代理权;七、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八、纳税人有权对其与税务机关稽查部或征收部官员的任何会谈内容进行完整录音,但要在会谈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此要求告诉税务机关;九、请求取消某些处罚的权利;十、复议和上诉权。
除上述十项实质性权利外,《纳税人权利法案》还规定了纳税人在稽核、上诉及退税等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在
美国,税收几乎关系到每个普通人的生活,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依法保护
纳税人的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此,美国政府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经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该法案逐步趋于完善、具体和明确,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依据。同时,美国联邦税务机构——国内收入局也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对各级税务官员严格执行《纳税人权利法案》,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务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主要内容
《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
一、纳税人权益受到保护。在纳税人与
税务机关的交涉中,纳税人有权获得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而且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二、隐私权和机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
隐私和秘密,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任何信息不能向外泄漏,而且纳税人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图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
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税法的内容,包括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官员没有提供专业、礼貌的服务,则可以告诉其上司。
五、诚实推定权。
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并经法庭判决。
六、代理权。纳税人有权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纳税事宜。
七、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义务只缴纳应纳的税款,不能少缴,但也不能被要求多缴。
八、纳税人有权对其与税务机关稽查部或征收部官员的任何会谈内容进行完整录音,但要在会谈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此要求告诉税务机关。
九、请求取消某些处罚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是由于采纳税官员的错误建议造成违法,那么纳税人有权要求取消处罚。
十、复议和上诉权。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应纳税款或征收行为等存在分歧,纳税人有权提出上诉。
除上述十项实质性权利外,《纳税人权利法案》还规定了纳税人在稽核、上诉及退税等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规定
国内收入局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税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税法、评估税负、征收税款、进行税务稽查等。在执法中,国内收入局非常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保证各级官员严格执行《纳税人权利法案》。同时,税务机关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公布这些规定,方便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这些规定包括:
一、在国内收入局征收部、稽查部和纳税人服务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面接受《纳税人权利法案》条款的培训,并进行专门训练,以保证能公正、公平地按照
法律对待纳税人。
二、纳税人服务部官员在接受咨询时要受到常规的监督。这不仅是为了保证官员回答问题的准确性,而且是要监督他们对待纳税人的礼貌程度。
三、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稽核,首先要送给纳税人一本《纳税人权利》手册,以告知和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
四、国内收入局1973年规定,严格禁止使用执法的结果和相应统计数字来评价官员。此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执法官员、上诉官员和复审委员会委员,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将此项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获得国内收入局“问题解决办公室”的帮助。如果问题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解决,纳税人有资格申请对此问题加紧处理。
六、建立了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那些因国内收入局的执法行动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
七、国内收入局执法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向各分区税务局长提交一份报告,详细报告某些税务官员不合理使用统计数字、不遵守信息资料保密规定的行为。分区税务局长阅后把该份证明提交给大区税务局委员会备案;
八、税务官员和税务代理人员要用“礼貌、热情、专业”的态度为
纳税人服务,同时代理人员必须能够充分地向纳税人解释其应享有的权利。
作用
《纳税人权利法案》和国内收入局的这些
规定,使
税务官员在执法中必须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积极为纳税人服务;另一方面,它也培养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意识,进而提高了税收征管
效率。1998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内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及保护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增补,使该法典和《纳税人权利法案》一起,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