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程序正义
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概念
纯粹程序正义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其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书中提到,程序正义有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纯粹程序正义: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恰当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3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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