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社会学,美国学者布莱克(D.Black)所提出的法社会学理论。认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应限于法律规则,而应包括一切国家所控制的行为。法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同时,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应排除公平、正义、法治等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它们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无法用科学的立法加以证明或证伪。法是可变量,它随着社会因素,分层、分工、亲密性、组织、文化、其他社会控制的变化而变化。法社会学把这些社会因素作为自变量,而把法即国家的社会控制作为因变量,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在研究法与分层的关系时提出,法随分层而变化,分层越多的地方,法的量越大。社会地位高的人比社会地位低的人运用法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