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之治是孙中山先生早期构想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的建国方略中第二阶段。
简介
1906年秋冬,孙中山等人共同制定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正式提出建国程序论。在《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明确地提出要实现国家建设任务和他理想中的“中华民国”,必须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即建国三程序。孙中山将民权的实现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个县解除军法之后,结束军法之治时期,进入约法之治时期。在约法之治时期,地方实行自治,地方议员以及地方行政长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约法规定了军政府、人民和地方议会三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约法在全国实行六年之后,解除约法,颁布宪法。“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