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契是中国旧时不动产买卖与典当经向官府纳税盖官印的契约。一般称土地房屋买卖与典当的民间自写契约为白契,清制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粘连于布政使司颁发契纸的契尾,加盖钤印,方成正式契约。辛亥革命后,不动产买卖与典当契约,仍须纳税盖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此种契约称为“红契”。新业主持白契向官府纳税并加盖官印的行为,称“税契”,经税契后,白契即为红契。
官府收税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然后在“
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文书(即“
契尾”),最后在粘贴处加盖州县官印(
骑缝章),这样的
地契叫做“
官契”,也叫“红契”。红契受法律保护。红契是政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当事人双方订立
契约,完税后由政府在契尾加盖政府印章,相当于官府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
地契分为“
白契”和“红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
税契”,交纳的税为“
契税”。民间买卖土地房屋时,由交易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称为“白契”,也叫“草契”。其内容包括交易的性质、产业的数量或面积、坐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
白契”没有法律效力,而“红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过官府认可与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