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
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
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
送红股,则依然按10%
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
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股本,则不征个税。
目前征收标准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