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谈判
在合同规定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当事双方进行的谈判
索赔谈判是在合同规定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当事双方进行的谈判[1]。
特征
索赔谈判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以合同为唯一基础和标准。判断违约不违约,守约不守约,是以合同为唯一基础条件,合同是判定是否违约的唯一标准。
3、重视时效。不管谈判的标的物是什么,“索赔的权力”是有期限的,过期则不负责任。如有的合同规定在“交货后几月内”、“交工后几月内”、“验收后几月内”可以索赔;有的则以地点为界,如“货物到达某地之前的问题可以索赔”等;因此在任何合同的签订时都要注意索赔期。
4、注意处理好双方关系。在索赔过程中,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签约人之间有着良好的往来,且过去信誉一直比较好,那么对偶尔发生的索赔通过协商会容易处理。对于有些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索赔,则需要通过诉诸法院,由仲裁法庭作出法律性决定,进行“强行索赔”。
内容的独特性
这主要是指索赔条款的协商与意向谈判、合同谈判不同:
1、违约的行为是什么。如产品交易的索赔,买方指责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要坐下来弄清楚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证据是什么?是否具有可靠性。
2、违约的责任在哪一方。确定产品质量有问题,还要明确责任在哪一方或谁负主要责任。如安装的设备发生故障,买方指责卖方产品有瓿,而卖方却认为是买方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这就需要出示各种证据和原始资料,双方坐下来认真分析。
3、确定赔偿金额。赔偿的形式和赔偿金额可参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根据双方合作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协商议定。如确定赔偿金额有困难,可用第三方作仲裁。
4、确定赔偿期限。赔偿期限确定也很重要,因为很可能在赔偿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确定赔偿期限,赔偿就可能无任何意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30 14:49
目录
概述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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