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属,汉语词汇,拼音是xì shǔ,释义为联缀;羁縻笼络;归附,
隶属;联系,关连。
引证解释
1、联缀。
北齐 颜之推 《
颜氏家训·归心》:“精若是石,不得有光,性质又重,何所系属”《易·系辞上》“圣人设卦观象,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 唐 孔颖达 疏:“卦象爻象,有吉有凶。若不系辞,其理未显,故系属吉凶之文辞於卦爻之下,而明此卦爻吉凶也。”
郭沫若 《屈原简述》:“太阳、月亮和星星究竟何所系属,它们都不掉下来?”
2、羁縻笼络。
明 唐顺之 《条陈蓟镇补兵足食事宜》:“如此百方
体悉,庶足系属其心。”
3、归附;隶属。
《新唐书·冯盎传》:“或说 盎 曰:‘ 隋 季
崩荡,海内
震骚, 唐 虽应运,而风教未孚, 岭 越 无所系属。’”
宋
释文珦《
放吟》:心绝驰竞如
安流,身逃系属同
虚舟。无车每每跨
黄犊,有暇时时盟
白鸥。
4、联系,关连。
周素园 《贵州民党痛史》:“闻外间大有人图君,或且与君部下有系属。”
鲁迅 《汉文学史纲要》第一篇:“其文今具存于《易》,积画成象,短长错综,变易有穷,与后之文字不相系属。”
法律名词
所谓“系属”,就是“隶属”或“归属”的意思,指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隶属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的意思;或者用类似于萨维尼的观点来说,就是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与哪一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或legal system)相连结或相联系的意思。或者更直观地说,就是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形式上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范围:Object of connection/ Category
系属:Attribution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 Point of contact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称为“系属公式”。
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有:
①属人法: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问题、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动产继承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的法律冲突。
②物之所在地法:即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它通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③行为地法:即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续点的系属。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A.合同缔结地法,B合同履行地法,C婚姻举行地法,D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加害行为地法和损害发生地法。
④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即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协议选择的法律。这种做法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它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现扩展至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
⑤法院地法:即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这一般用于解决有关程序问题的法律冲突。有时这一系属公式也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⑥最密切联系地法:即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目前,它既可被视作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可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于冲突规范中。
7.旗国法:即运输工具所使用的旗帜或旗帜标识所属国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海事国际私法中,船旗国法是最重要的系属公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