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办法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发展历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 2009 〕 25 号), 2009 — 2010 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粮食储备 300 亿斤仓容、食用油 175 万吨油罐。为加强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委第 41 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1 号令),特制定《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0 年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经贸〔 2009 〕 1631 号)要求向我委报来 2010 年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的地区(企业),如需根据《办法》规定的布局方案、项目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调整,请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前 将调整方案报送我委;尚未报送的地区(企业),亦请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前 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我委。
附件:《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文件全文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 2009 〕 25 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1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一是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二是地方粮油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三是其他中央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条 粮食储备仓容 300 亿斤、食用油罐 175 万吨的具体布局方案是:( 1 )粮食储备仓容 300 亿斤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 152 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82 亿斤,其他 9 个主产区 30 亿斤, 11 个产销平衡区 20 亿斤, 7 个主销区 20 亿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 148 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78 亿斤,其他 9 个主产区 50 亿斤, 11 个产销平衡区 10 亿斤, 7 个主销区 10 亿斤)。( 2 )储备油罐 175 万吨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 100 万吨(其中长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产区 34 万吨,其他地区 66 万吨);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 75 万吨(其中油菜籽主产区 30 万吨,其他地区 45 万吨)。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四条 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项目,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于 0.5 亿斤;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其中主销区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于 1 亿斤,平衡区项目不小于 0.5 亿斤。地方食用油罐项目要充分考虑大豆和油菜籽生产布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储备规模和布局的需要,以及国家启动油菜籽、大豆的临时收储计划和应急调控市场的需要,单个项目油罐建设规模不小于 5000 吨。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根据建设总规模及现有直属库储备设施规模,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仓(罐)容建设规模。
第五条 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方案、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补助资金为 1500 万元 / 亿斤(粮食储备仓)、 375 万元 / 万吨(储备油罐);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补助资金平均为 1000 万元 / 亿斤(粮食储备仓)、 250 万元 / 万吨(储备油罐)。对地方项目,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地区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销区及东部发达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地方项目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须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主产区申报项目重点分析当地粮食产量、商品量、周边地区粮油仓储设施现状及申报项目所占市场份额等,销区和平衡区申报项目重点阐述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现有承储设施情况及政府部门与申报项目签署的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协议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仓(罐)容总量、仓型结构(房式仓、浅圆仓、钢板仓、砖圆仓等)、工艺流程图及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及控制风险措施等。
(六)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等拟招标采购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主产区申报项目单位最近几年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相关证明;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单位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相关协议等。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 从 http://www.ndrc.gov.cn/xzzq/rjxz 下载)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 .imo 格式发送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统筹安排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签订建设责任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将与项目较多的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领导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以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确保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按照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项目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工程监理也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监理制度。对项目数量比较多的地区,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地方配套资金的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派工程监理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管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敦促有关单位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承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筹措配套资金,避免因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现象的发生。计划单列企业也要定期指导、检查所属企业项目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投资,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擅自减少建设规模及降低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1 号令)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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