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工业名词
卫生标准对车间空气中和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等作了规定。例如,车间空气中一般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则为2毫克/立方米。
标准制定发展
我国作业场所粉尘容许浓度的制定与研究工作大体可分为学习引进、研制开发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56年标准-101-56开始的,当时标准中只有石英、石棉、其他粉尘3种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MAC)。1962年国标建(GBJ1—62)增加了5种。1979年TJ36—79中又增加了5种。以上13种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基本上是从国外引进的。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开展了卫生标准的研制工作。到1989年以国标(GB)公布的粉尘最高容许浓度有16种,其中3种为修订值。1996年以国标(GB)公布了24种,其中矽尘、水泥尘、煤尘均为呼吸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同时还制订了石棉纤维岩棉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2年GBZ2—2002中新增加了8种。至此,我国粉尘卫生标准的总数已达58种(其中洗衣粉属可溶性物质不宜列入粉尘容许浓度中),基本上涵盖了生产中常见的各种粉尘。1979年前的13种粉尘容许浓度公布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附录表中,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的48种粉尘容许浓度是用48个国标(GB)号文件分别单独公布的。标准中既有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也有最高容许浓度;既有总粉尘容许浓度,也有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既有质量容许浓度(mg/m3),也有计数容许浓度(f/cm3)。这种局面如实地反映了我国粉尘卫生标准的研制进程、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卫生标准属强制性标准,必须明确统一和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公布和实施,为调整和改进我国的卫生标准体系创造了机会。卫生部及时地公布了GBZ2—2002,将分散公布的50余种粉尘容许浓度汇于一表之中,统一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代替了原来的MAC,是一项重大改革。
相关关系
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以PC-TWA作为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我国用PC-TWA代替原来的MAC当是大势所趋。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20世纪30年代亦曾用过MAC一词,后来对其含义发生异议,在1977年国际劳工大会上进行讨论,建议使用接触限值(ExposureLimits)“作为一个总的概念,用以概括当前使用的有关工作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名词,尤其是用以取代最高容许(许可)浓度一词”。比如,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的“接触容许限值(PEL)”、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的“阈限值(TLV)”、德国联合研究协会的“最高容许浓度(MAK)”、日本产业卫生协会的“许容浓度”等。各国使用的名词虽不相同,但粉尘接触限值都是以每班8h或每周40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表示的。笔者认为,我国原来的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也应理解为平均浓度。当初我国将MAC解释为“任何一次测定都不许超过的浓度”,从字义上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主要是从监测角度提出来的,并未涉及MAC的定义及保护水平。不能由此而将我国的MAC误解为“上限值”。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研制的48种粉尘容许浓度,基本上是参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劳动卫生标准分委会审议通过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卫生标准研制方法指南》进行的。动物实验模式采用常用剂量(50mg)气管注入方法,在粉尘接触剂量与尘肺发病率关系分析中,都是以作业场所平均粉尘浓度为依据的。在该研究条件下提出的容许浓度应该是每班8h平均浓度,而不是上限值。由于我国当时的卫生标准称为MAC,故而在标准公布时亦一律称为某种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限
值短时间接触限值(STEL)是1975年ACGIH开始使用的,“被规定为操作人员能在其中连续暴露15min而不受到以下3种损害的最高浓度。这3种损害是:受到刺激;发生慢性或不可逆性组织病变;使麻痹到容易发生事故,减弱自救能力或明显降低工作效率。同时还规定每个工作日STEL的出现不能超过4次,时间间隔至少60min,而且不得超过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值”。STEL同阈限值上限值(TLV-C)也是有区别的,TLV-C是针对“有些急性作用物质即使瞬时接触高峰浓度也可能引起危害,如甲醛能产生严重刺激,氧化镉烟尘可引起肺水肿,氯化氢往往可造成组织的不可逆性病变,硫化氢可使人麻痹到不能动作”。为控制这类危害,一些国家在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某些毒物的上限值,它是瞬时也不可超过的浓度。粉尘所致的职业病——尘肺是一种慢性病,从开始接触到发病有个累积的过程,存在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没有必要制定STEL。经核对GBZ2—2002粉尘容许浓度表,50%的STEL是原来的MAC数值。MAC与STEL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原来的MAC数值直接转为STEL数值,这是不可混淆的。更不可将STEL解释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接触上限值”。
呼吸性粉尘
沉积在肺泡中的呼吸性粉尘与尘肺的密切关系以及制定呼吸性粉尘容许限值的合理性,国内外对此都不会有异议,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公布了矽尘、水泥、煤尘的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原来的(总粉尘)MAC也未废止,形成了呼吸性粉尘与总粉尘两种容许限值并存的局面。明确地列出两种容许浓度并存的格局,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但应该让使用者明白并在标准中注明,两种容许浓度是等效的,可根据情况使用任一标准。比如,石英、花岗岩等致纤维化作用较强的粉尘可使用呼吸性粉尘卫生标准,二氧化钛、石灰石等致纤维化较弱的粉尘可使用总粉尘卫生标准等等。关于如何制定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问题,从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研究结果来看,除英国煤炭局外,几乎都没有采取再重新一个一个地研究各种粉尘的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的做法,多是采用按比例换算的办法制定了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主要是依据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两者间存在着以一方可估算另一方的关系。比如,日本产业卫生学会采用1∶4,美国ACGIH采用1∶2和1∶3,我国采用1∶3。这种换算的方法虽有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但仍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的办法,我们可用其将尚未制定的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换算出来。石棉纤维计数容许浓度可不设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其余50余种粉尘的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可参考各种粉尘致纤维化作用的强弱,分别按1∶2~1∶2.5、1∶3~1∶4的比例进行折算。
粉尘容许浓度
按粉尘性质分类列出综观各国粉尘卫生标准的发展过程,似有随着标准种类和数量的增多,向分类分级发展的趋势。建议将已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依其理化性质分为石英、石棉、硅酸盐、人造纤维、炭尘、金属性粉尘、非金属矿尘、磨料粉尘、有机粉尘、其他粉尘共10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再分别列出各自的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和总粉尘容许浓度。分类列出可方便查找,也可为尚无标准的同类粉尘提示一些参考的信息,同时也可以从各类或同类粉尘容许浓度差异的比较研究中找出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粉尘卫生标准体系提供一个再思考的平台。比如,不同成分的粉尘致纤维化作用是相似的(如二氧化钛与石灰石);成分相近而形态各异的粉尘致纤维化作用却有差别(如白云岩与石棉);形态相近成分小异的粉尘其致癌作用却明显不同(如温石棉与青石棉)等等。这些复杂而又规律的现象,为粉尘接触限值的研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粉尘监测方法
为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和卫生标准的顺利执行,可以吸取和利用国外的经验,应尽快地制定作业环境监测法规,以便使监测工作早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对监测方法有两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是制定PC-TWA后,推行TWA测定法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引进MAC时,对MAC的解释是“任何一次采样测定都不许超过的浓度”。不论MAC是平均值还是上限值,这样执行的确严格了管理,也有利于监测的实施。这也许是我们一直坚持最高容许浓度和应用与之相适应的监测方法的原因之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正确的,几十年的实践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考虑到基层单位监测工作的现有技术条件,如此确定和立即实施全面推行PC-TWA监测方法可能有些困难,是否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加以协调。比如,在标准的说明中或在监测法规中明确指出:PC-TWA公布后若干年内,在日常监测时,除少数指定的作业场所外,仍可使用原来的监测方法,用一次测定的结果作为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一般性评价、一般性建议的依据;但当涉及执法处置时,必须以TWA测定结果为据。其目的是在坚持标准的科学性、执法的严肃性的同时,在日常监督、监测工作中在技术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以达到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二是鉴于“GB16225—1996”、“GB16245—1996”、“GB16241—1996”中的呼吸性粉尘测定法、游离二氧化硅X线衍射测定法和红外光谱测定法、石棉纤维测定法,在GBZ2—2002公布后均已自动失去法定监测方法的作用。新标准中涉及的测定方法均需重新制定公布。1985年公布的粉尘测定方法(GB5748—1985)虽仍可执行,其中的总粉尘浓度测定法、分散度测定法、游离二氧化硅焦磷酸重量法经多年实践,也有些需要修改、充实的内容。此外,TWA测定法、个体接触浓度测定法以及一些使用方便的间接浓度测尘仪(如光电测尘仪、压电测尘仪、β射线测尘仪等)的使用条件及范围等都需要规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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