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
论证方法。
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
论证方法。其中,“相同特点”是这种论证方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是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已知事物”是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
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赞美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又如:鲁迅先生的《
拿来主义》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类推到中国也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不可能一味的给予,除非中国像尼采那样疯掉。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类比论证法在表现形式上,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主、客体事例的数量看,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例只能是一个,而客体事例则不受限制,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如《
察今》里就有“荆人涉雍”、“刻舟求剑”、“投婴于江”这三个客体事例,每一个客体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较类推的文字,起着反复论证反复强调的作用,从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变地“
法先王之法”的荒谬。客体事例的来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实事例,也可以是假设的事例;可以是一个包含科学原理的事例,如《
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变为枳,也可以是
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个事例;还可以是
成语典故,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的滥竽充数。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物与客体事物之间的相同特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许多个。如《察今》,主体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与它的三个客体事例之间,就只有“主观的做法
不适应客观的变化”这一个相同的特点;而《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主体事物齐王与客体事物邹忌之间,在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对齐王的态度及妻、妾、客对邹忌的态度上,均表现为“私”“畏”“有求”这三个方面的相同特点。相同的特点越多,主体事物就越具有客体事物的性质,越能暴露主体事物的本质。类比论证法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的通篇都用这一种论证方法,类比到底,如《邹忌讽齐王纳谏》;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并把它与其他论证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公谏》就是把类比论证与
演绎推理结合起来运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