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意识一词最早由
吉丁斯提出的观点,指的是首要的和基本的主观事实。
这一术语指的是一种意识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任何生物不论其处在哪一层次,都将其它有意识的生物视为与己相同的类”。
类意识的实质是体现在个人活动中的社会意识与社会理性,类意识使人们的交往、互动及精神的一致成为可能,由于类意识的作用,人们的行为将摆脱任何单一机动的支配,而且有更丰富的现实特征。社会舆论、集体观念、文化传统、风习时尚及社会价值等皆为类意识的产物。在社会生活中,类意识起着各种区分的功能。它是种族团体与政治团体的区分标志。它还是阶级划分、结盟形式、交往法则与政策法令构成的心理基础。此外,类意识作为被人认同的价值发挥着社会整合的作用。吉丁斯实把人们类意识的发展视为社会化的过程,并且还将之与社会阶级的分类结合起来。他按人的类意识发展程度将“社会性阶级”分为:社会阶级,是由那些类意识高度发展,积极促进社会团结的人所组成;非社会阶级,由那些追求狭隘的个人利益和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喜欢我行我素的人所组成,这些人的类意识只得到部分的发展;假社会阶级,由那些类意识已经蜕变,只想靠社会救助而过寄生生活的乞丐穷人所组成;反社会阶级,是由那些惯于作奸犯科的人所组成,类意识在他们身上已经近乎灭绝,他们仇视社会及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