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混淆原则》
分支类型论的思想原则之一指英国数理逻辑学家罗素 (Russell,B. A. W.)为排除悖论,基于集合的观点所确立的一条原则.即任何一个集合绝不是它自身的一个元素。
若以记号&表示“并且”,门表示“非”,日表示 “有”,Uodf p表示“对象p只能借助总体G来定义”,pEG表示“对象p被包括在总体G中”,CG=p 表示“总体CU就是对象p.那么承认等价式非直谓定义法的使用是合理的,无非是指:
从而有日,(GEG)>.显然,在概括原则之下所构造的集合也是一种总体或整体.因此,当限于集合的观点时,则G任G表示“一集合是它自身的一个元素”.故立足于集合的观点,如果承认等价式非直谓定义法的使用是合法的,就必须承认本身分子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但这却是导致悖论的深刻原因,因而要否认GEG的合理性,为之,人们确立类型混淆原则,借以排除悖论.111 类型混淆原则当可简记为C.如果承认类型混淆原则,就不能承认等价式非直谓定义法的使用是合理的,两者是不能并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