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官
民国初期设立的官职
简任官是民国初期设立的一个官职。
民国初期,
北洋政府
根据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国元年)十月十六日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规定,中央行政官除
特任官
外,共分九等:第一、二两等为简任官。简任官员于国务院或直属于国务总理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属于各部或直属各部总长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各部总长商承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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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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