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价格密封拍卖
“密封”式拍卖
第一价格拍卖是一种“密封”式拍卖,并且买方出价是同时性,而非序惯性;众多买方以书面投标方式竞买拍卖品,出价最高者将以其出价水平获取拍卖品。第一价格拍卖的多单位同质商品的拍卖,称作“歧视性拍卖”,即不同单位的拍卖品由该单位的最高出价者以最高出价购买。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不知道参加竞拍的总人数及标的价格,通常竞买人往往会比自己的估价要稍低一些。
拍卖条件
(一)足够竞买者。一级密封价格拍卖要求真实现价的投标人数足够多,否则,就失去了“竞价”的基础,投标人的出价会低于真实价格。实际情况表明,竞价人越多,出价离真实的均衡价格越接近。
(二)拍卖制度的建立。首先包括交易主体—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确定,以及各自责任和权限的界定,国有产权转让有其特殊性,“所有者虚置” 问题导致拍卖中的委托人不明,以及由此引起的层层委托代理问题;国有产权处置过程中,除了价格最大化目标之外,还有职工安置等多重目标,对竞买者有特殊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应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防止国有资本的流失,因此需要交易的平台,拍卖机构充分履行拍卖人职责。
其次是交易规则的确定,第一密封价格拍卖的核心在于“密封”,即要求所有的投标人都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出价。
(三)有效真实的信息发布。其一是因为拍卖三大原则中“公开”是首要原则,国有产权转让关乎全民的利益,广大的公众有知情权,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其二因为寻找买方的过程中,信息发布广泛,吸引的竞买者越多,拍卖的竞价功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一级密封价格拍卖中,投标人的出价严格依赖于他对拍卖物的价格判断。假定投标人对拍卖物拥有完全信息,那么投标人出价将很准确。如果信息不足或者投标人缺少使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的不合格使用者),投标人的出价就会不真实,价格发现的功能就会打折。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导致交易风险加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许多拍卖流拍的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22:36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