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笔迹检验(verification of handwriting),现今奉贤检方新研发笔迹检验技术,适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应当具备作为证据的文书字迹和供比对用的某一特定人的笔迹样本。在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作为证据的字迹和样本字迹的基础上,对两种字迹中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正确评断,即可就两种字迹是否反映同一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问题,作出
鉴定结论,从而认定文书字迹是否为特定人所书写。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他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大,甚至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要有区分地对待笔迹样本的收集: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
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账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验材料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因此,不可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在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办案人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答卷、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办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一、
鉴定人为了确定作为证据的文书上的手写字迹是否为某一特定人所书写而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又称书法检验。笔迹是人书写时留下的一种特殊的痕迹,它能反映书写人在长期书写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书写动作习惯特点。在表达一定篇幅的文字中,还能反映书写人的书面语言习惯(即用词造句习惯)和文字布局的特点。这三方面的习惯特点,构成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书写习惯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特定性是由书写人学习、练习运用语言文字和书法技能的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所决定的。相对稳定性是由于长期学习、练习和书写实践在大脑中形成书写动力定型所决定的。这种动力定型一旦形成,书写习惯就基本稳定,即使书写人企图歪曲伪装自己的笔迹,也难于全部改变。书写习惯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通过笔迹检验不仅可以认定文书字迹是否某一特定人所书写,而且还可以分析书写人的文化程度、年龄大小、职业特点等个人情况,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