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敏,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江西南昌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轻工学院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
人物履历
1986年至1988年任北京轻工业学院自动化工程系教学秘书。
1988年至1994年历任国家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干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1994年至1998年历任中国轻工总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
1998年至2001年任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2001年至2002年任江西省南昌市副市长。
2002年至2004年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2004年至2013年05月历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司长(副司局级)、司长等职。
2013年05月至2013年09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主持工作)。
2013年09月起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
2015年5月,原驻国家食药总局纪检组发现了童敏涉嫌受贿的线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获归案。
受贿经历
接受请托收受316万余元
一审查明,2000年至2015年间,童敏利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以下简称保化司)、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等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分别为请托人毛某等8人提供帮助。为此,童敏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妇苏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汽车、银行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6万余元。
2015年5月,原驻国家食药总局纪检组发现了童敏涉嫌受贿的线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获归案。
情妇收药企老板52万元
童敏被控的其中一笔受贿款与其情妇苏某有关。经查,2009年至2011年间,时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化司司长等职务的童敏,接受杭州迪生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浙江省食药局有关人员打电话等方式,为医药企业向国家食药总局申请保健食品转让、更名以及介绍张某、苏某等人销售虫草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童敏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后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妇苏某收受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3万余元,其中50万元用于苏某购买奥迪轿车一辆。
揭秘帮人洽谈业务收本田雅阁轿车
法院查明,2000年前后,时任南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的童敏,邀请某投资公司总经理毛某去南昌洽谈开办企业股权交易中心的事,并协调南昌市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与毛某会谈,但双方洽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6月,毛某将购买的一辆本田牌雅阁小轿车交给童敏使用。后童敏一直未将此车归还,直至案发。经鉴定,该车在当时的评估价格为27万元。
证人毛某称,童敏曾邀请他去过两次南昌,第二次在一家饭店就餐时,童敏请了时任南昌市市长的刘某和主管南昌市招商引资的一位副市长。饭间谈起构建南昌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文案,他感觉市长和副市长对他所提文案不感兴趣,之后童敏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情。
2002年或者2003年的一天,他和童敏一起吃饭时,谈到童敏的车比较旧,老出问题。他说家里有一辆车闲着,随后将本田雅阁车借给童敏使用,童敏一直未还。他和童敏私交不错,童敏是部委秘书,联络面较广,在政策咨询、产业方向等方面信息较多,他希望童敏日后对他有所帮助。
收药企60余万对请托事项“应付”
2005年至2014年,时任国家食药局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监察司副司长、司长、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化司司长、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司长等职务的童敏先后收受广州一家药企董事长陈某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63万余元。
2008年7月,这家药企在国家食药局申请注册枸橼酸铋雷尼替丁胶囊,老板陈某多次请求童敏帮忙加快审评进度。童敏答应帮忙,并让陈某提交了一份审评进度单,但事后未予过问。至2016年1月,该件注册申请由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审评中心送至注册司审批。
陈某证言显示,两人相识于1993年。从2004年或2005年开始,童敏每年大年初三都来广州看望老领导时,都会叫上自己一起去,自己会给童敏1万元现金,大概持续了10年。陈某多次赠送童敏银行卡,并多次向卡内存钱。他曾将一张存有3000元的工行卡交给童敏,随后分两次汇入5万元。
送给童敏的第二张卡是在北京办理的,开户时存入了100元,在2004年6月14日至2011年1月21日共往这张卡里存入了36万元;此后又给了童敏第三张卡。
大概2010年、2011年春节,童敏到了广州。陈某找童敏帮忙加快公司新药的审评进度。童敏表示等回去以后看看,如果能帮忙就帮。后每年童敏到广州时自己都会向他提审评的事,可童敏都说帮其看看。
童敏曾供述称,陈某的申请一直在排队,陈某找他帮忙,当时他说这是电脑排队,不能插队。过了几个月,陈某到北京,再次请他帮忙,他应付称有机会帮他问问,事后并没帮忙问这事。
以借为名要老板支付女儿10万加元留学费
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赵某公司先后向国家食药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润元茶、碧生源牌思悦颗粒的申报资料,赵某请托童敏帮忙加快审批进度,童敏答应尽力帮忙。后童敏在审批表司领导复核栏签字批准。
2011年上半年,童敏以借为名,要求赵某为女儿支付10万加拿大元的学习费。同年,赵某委托他人向童敏的女儿支付了这笔费用(按2011年最低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60万余元)。后童敏未予归还,也没说过要还。
赵某在证言中称,2011年左右,童敏说女儿在加拿大上学,急需用10万加元支付一笔和学习有关的费用,问他在加拿大有没有熟人,帮他应个急,他在国内还给他钱。赵某让同学帮忙给童敏的女儿打过去10万加元。之后,童敏没提过还这笔钱的事情,也一直没有还。
童敏曾供述称,2009年,其在一次会上认识了赵某。2011年上半年,前妻刘某说女儿想在加拿大贷款买房,因为赵某之前帮他给女儿和前妻带过钱,他想到向赵某借钱。当时提出向赵某借10万加元,等他南昌的房子卖了就还他,赵某答应了,因为关系熟没打借条。
情妇一起收钱向药企老板要钱买奥迪
2009年至2011年间,童敏接受杭州医企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张某公司向国家食药局申请保健品更名和转让,为张某和自己的情妇苏某销售药材提供帮助。为此,童敏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后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妇苏某收受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93万余元,其中,情妇苏某50万元,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
张某在证言中称,2011年年初,童敏介绍他代理加拿大进口的海狗油软胶囊保健品,后来外企想取消他的代理权,在童敏的斡旋下,该公司继续代理。2011年底,公司在北京成立销售办事处,经理苏某是童敏推荐的。一次吃饭,苏某提出需要一辆车,他知道苏某和童敏是情人关系,为了讨好童敏,就马上同意了。凑了50万元现金送给苏某,苏某买了一辆银灰色的奥车Q5轿车。
苏某称,2006年至2012年间,其与童敏感情好过。
2011年,童敏推荐苏某到张某的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一次她当着童敏的面提出北京办事处要买辆车,落在她名下使用。童敏说奥迪Q5性价比挺好,张某表示就买奥迪Q5。2011年上半年,3人一起吃饭时,张某提出公司想向同仁堂健康公司提供虫草。后来甘肃某药业的杨总找到她和张某,希望通过她和张某卖虫草给同仁堂健康公司。谈好以后,她共得到收益52万元。
庭审只承认收了两人钱否认其他指控
在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童敏提出了异议,他只认可收受了董某和李某山的钱。
童敏表示,他借毛某的车,和与毛某找他办事没有关系。车是在毛某找他办理在南昌建立产权交易中心而未办成的两年后送的,而且他也没给毛某办过事,毛某借车给他是出于两人的私交。
同样,对于指控的李某海借给他车辆一事,童敏也说,他没有管过药品,没有为李某海办过事,李某海借给他车是为了维持与他的关系。
童敏说,陈某让他托人为陈某的企业产品加快审评,他当时就明确拒绝了。陈某向他打听陈某公司审评慢的原因时,“我当时只是搪塞,说有机会会帮陈某找人问,实际上我没有找人问。我收受陈某的钱财是基于私人友谊,与职务行为无关。”
对于收受李某恒的钱,童敏说是因为与李某恒合作炒股分得的利润,“李某恒说给我10万元,是我帮王某找工作和介绍印刷业务的钱,不符合正常逻辑。”
“借钱”在加拿大买房没让人给情妇买车
对于指控收受赵某的钱,童敏称,“赵某曾多次表示,我家属在加拿大有什么事要办一定要找他。后来因为我要给家人在加拿大买房,才向赵某借了10万加元。借钱时就约定,待我卖了南昌的房子就还给赵某钱。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我工作忙等原因,没把房子卖掉,而不是不想卖房。时间长了,也就不想还钱了。对赵某公司产品的审批,我是正常履职,没有因为向赵某借钱而为赵某谋取利益。”
童敏说,张某给他钱,主要是因为他女儿出国留学,“张某希望我帮他维系一些关系,以及我与张某合伙经营的虫草生意能挣钱。我没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为情妇苏某买车,张某给苏某买车与我没有关系。”
另外,童敏表示,他除了收受陈某财物外,其他指控的事实均为主动交代,他具有坦白情节,他还揭发蒋某和李某给其行贿或介绍贿赂,有立功表现。他从来没有索贿,没有违规审批,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他愿意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童敏的辩护人则提出了相似的意见,此外还提出童敏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判决被告人因受贿一审判1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童敏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小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部分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童敏退赔违法所得31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童敏利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食药局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等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童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分别为请托人毛某等8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妇苏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汽车、银行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316万余元。
根据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2015年5月,原驻国家食药监总局纪检组在配合北京市检察院查办专案期间,发现了童敏涉嫌收受某药业公司董事长陈某财物的问题线索。
2015年5月29日,据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一审判决
2017年5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审判决
2017年8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童敏受贿案二审裁定书,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显示,童敏还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妇苏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汽车、银行卡等财物,受贿金额共计3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