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猜型彩票是
彩票的一种类型,正规的叫法是竞猜型彩票,是指针对某项即将发生的
事件,由购买彩票者竞猜事件的结果,猜中即按照事先公开的
赔率获得彩金,例如
足球彩票、奥运彩票。在世界范围内,竞猜型彩票占彩票的比例比较大。
种类
一、彩票 即“博彩”,又称为“彩券”,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定规则取得中奖
权利的
凭证。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通过抽签摇彩,凭机会在一定范围的人们中分配奖品或奖金”。当今世界上共有110多个国家在发行彩票,按特征分类主要有传统型彩票、
即开型彩票、
乐透型彩票、
数字型彩票和
透透型彩票,前两者为被动型的,后三者为主动型的。现行世界上彩票主要由政府当局或机构组织两种形式。
二、中国的彩票情况。
中国的彩票业的主管机关为中国财政部,彩票的发行须经中国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发行机构发行,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大陆现有彩票为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其发行机构分别为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亦称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别隶属于
民政部和
国家体育总局。
三、台湾的彩票称为“彩券”。第一代之前台湾彩券的官方名称为“中华民国公益彩券”,由财政部指定“台湾银行”发行二年。第一代台湾彩券的官方名称为“中华民国公益彩券”,由台北银行(合并后更名为台北富邦银行)发行,技术厂商则为乐彩股份有限公司;游戏类别有电脑型与立即型两种。 第二代台湾彩券的官方名称仍为“中华民国公益彩券”,由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信托金控的子公司,是“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的公益彩券的受委托机构。 第一代运动彩券由
台北富邦银行得标,2008年5月2日发行。
四、中国的福利彩票。是中国
福利彩票的简称,是由中国民政部的
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负责发行销售的彩票。其发行的宗旨是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国家福利事业。发行的全国性福利彩票“刮刮乐”、“双色球”、“数字型3D”、“七乐彩”“东方6+1”“乐透型15选5”。
销量统计
2018年,竞猜型彩票销量达1513亿元
2023年,竞猜型彩票销量达2464.76亿元。
彩票业现状
彩票市场产生于16世纪的意大利,从古罗马、古希腊开始,即有彩票开始发行。发展到今天,世界上已经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发行彩票,规模比较大的国家有:美国、西班牙、德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希腊、巴西、泰国、韩国、新加坡、印度、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俄罗斯、保加利亚等。
发行彩票集资可以说是现代彩票的共同目的。各国、各地区的集资目的多种多样,社会福利、公共卫生、教育、体育、文化是主要目标。以合法形式、公平原则,重新分配社会的闲散资金,协调社会的矛盾和关系,使彩票具有了一种特殊的地位和价值。彩票的种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不断追求提高彩票娱乐性的过程中,彩票类型已经从以传统型彩票为主发展到传统型彩票、即开型彩票和乐透彩票等多种彩票并存的局面。
时至今日,彩票已成为世界第六大产业。
中国彩票
1986年6月18日,
民政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请示》。12月20日,
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由
民政部组织一个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奖募捐活动。1987年2月5日,
中央书记处12届第323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民政部的报告,明确指出“除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搞类似有奖募捐活动”。中央书记处的意见报
中央政治局常委后,常委们均表示同意。3月1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和
中国政协联合召开了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问题的座谈会,经过与会的8个民主党派充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开展这项工作。
1987年6月3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中募委)在
北京成立,同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中募委章程。明确以“团结各界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发扬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福利事业和帮助有困难的人”、即“扶老助残,济困救孤”为宗旨。随后又设立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作为发行机构。1987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的第一批8000万张“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面值一元),在
河北、
江苏、
浙江、
山东、
上海等10个省、市试点发行,7月28日
河北省
石家庄市售出了第一张彩票。
1993年10月和1994年5月,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分别被国际彩票组织INTERTOTO和AILE接纳为正式会员和临时委员。为了与国际彩票业接轨,民政部决定将奖券改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机构正式定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1997年,国际彩票组织(INTERTOTO)和(AILE)合并为“
世界彩票协会”(
WLA),“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其正式会员。
2018年,全国发行销售彩票51147173万元。其中,发行销售竞猜型彩票16550469万元,占彩票销售总量的比重为32.3%。
2024年1月29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3年12月份全国彩票销售情况:2023年12月份,全国共销售彩票532.84亿元,同比减少85.65亿元,下降13.8%。竞猜型彩票销售224.31亿元,同比下降47.8%;2023年1-12月累计竞猜型彩票销售2464.76亿元,同比增加655.50亿元,增长36.2%;
彩票法规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彩票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五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彩票机构应在指定的
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彩票机构销售彩票的全部资金,并按规定比例将发行经费和彩票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彩票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彩票公益金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
第十条 进行彩票大奖组销售时,基层彩票机构应在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按年度实际销售量结清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中未拨付的发行经费,应用于弥补彩票机构以后年度彩票销售亏损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必须根据本级彩票销售计划及其他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彩票机构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拨付、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彩票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 (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彩票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根据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彩票机构业务开支需要和发行经费上缴情况及时拨付发行经费。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注:购彩有风险,未成年人禁止购彩!
彩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彩票品种结构、严格控制彩票风险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彩票品种的规则;(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六)风险控制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彩票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彩票品种。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十九条 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 彩票品种中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 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彩票品种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发行费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
第三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
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第三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第四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