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制定的立法规范。
200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法工委发〔2009〕62号
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目次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2.定义条款
3.过渡性条款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适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部门的表述
11.数字的使用
12.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4.应当,必须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参照
19.制定,规定
20.会同,商
21.缴纳,交纳
22.抵销,抵消
23.账,帐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25.日,工作日
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二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
第×章附则
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四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
附则
2.定义条款
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是专(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过渡性条款
3.1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3.2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5.3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
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6.1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示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3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7.适用法律的表述
7.1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
7.2概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表述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4优先适用本法的,表述为:“……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8.1“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和状况。
8.2“行为”用于表示人的活动。
8.3如果列举的内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为”时,统一用“情形”。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8.4.1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
示例: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8.4.2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
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
8.4.3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
示例: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9.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9.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9.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9.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10.部门的表述
10.1法律中一般不写部门的具体名称。
10.2法律中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门”。
示例: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0.3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来的表达方式。
示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10.4对少数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表述准确,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为“司法部门”,而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这里“行政”与“主管”不能并用。
示例: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0.5法律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表述为“××机构”。
示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1.数字的使用
11.1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
示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1.2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法律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示例1: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
示例2: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
12.标点符号的使用
12.1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示例: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2.3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2.4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
示例:……人员,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1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
示例: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5.2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示例: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
12.5.3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
示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示例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8.依照,按照,参照
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
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
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19.制定,规定
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
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示例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示例2: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26.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
26.1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
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过时间先后标明序号,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
每修改原法律一条内容,在修正案中就列为一条。
修正案增加或者删除法律条文,不改变原法律条文的序号。增加的条文排序在内容最相关的条文之后,表述为;“第×条之一”,“第×条之二”,……
26.2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内容时,表述为:将第×条修改为:“……”。
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一款或一项),作为第×条(第×条第×款或第×项)”。
删除某条、款、项的,单列一条表述。
示例:×、删去第×条第×款第×项。
删除两条以上的,被删除条文为连续排列或者虽然不是连续排列,但是被删除条文之间的其他条文没有被修改的,汇总表述为一条。
示例:×、删去第×条(至第×条×)、第×条。
26.3对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处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对修改的文字单列一条,集中表述。
示例:×、将××法、××法、……(本法)相关条文中的“……”修改为“……”,“……”修改为“……”。
27.法律修订
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修订的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法律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法律废止
28.1制定法律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废止相关法律的,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
28.2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废止法律的,表述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自×年×月×日起废止。”废止法律的决定由主席令公布。
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
一、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立法技术规范包括法律的结构、形式、文体、修改和废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规则,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体操作标准。准确地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对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法律体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门类齐全外,还要求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结构严谨,法律之间应当相互衔接。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既需要科学、严密的框架设计,又要求条文表述尽量科学严谨,用语规范统一。
提高立法质量,始终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为法律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质量,也可以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导。在本规范的起草过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达了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的强烈愿望。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过程
立法技术规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立法技术规范》。鉴于总结这方面积累的经验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进行的立法技术规范研究,主要是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规范应当是科学的、统一的,对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在立法中“管用、好用”。按照“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对立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急需解决的和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问题先规定下来,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应用一批。对尚未取得共识或者目前还没有研究清楚的问题,暂不规定,可继续研究。
近年来,为适应立法工作需要,法工委专门组织力量对有关立法技术规范问题进行研究。从2007年底至今年8月,法工委委务会多次对立法技术规范进行专题讨论,听取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案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邀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选取了认识比较一致的问题作为《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这些立法技术规范是在总结我国30年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也研究借鉴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做法。这些规范从实践中提炼出来,也还要经过实践检验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共包括28个规范,从内容上分为五个部分。
(一)关于法律结构规范
技术规范对法律的基本构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列目录,以及编、章、节的排序方式(技规范一·1)。(2)法律中定义条款、有关基本概念、专业术语等使用和表述(技术规范一·2)。(3)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效力以及对有关法律主体已经获得的权利的承认、处理等过渡性条款的使用和表述(技术规范一·3)。(4)法律中关于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条款的表述(技术规范一·4)
(二)关于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技术规范对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的有关表述作出了规范。包括:(1)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技术规范二·5)。(2)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技术规范二·6)。(3)适用其他法律、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以及优先适用本法几种情况的表述(技术规范二·7)。(4)采用列举“情形”或者“行为”的表述(技术规范二·8)。(5)引用法律条文中“项”的表述(技术规范二·9)。此外,还对部门的表述,数字、标点符号的使用等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二·10-12)
(三)关于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技术规范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三·13-25)。
(四)关于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目前,对法律的修改主要采用三种修改形式,即修正案、修改法律的决定和法律修订。采用修正案形式的,目前只有宪法和刑法,采用修改法律的决定形式的,占绝大多数,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近些年来逐渐增多。对于这三种形式,在文本表述方面,目前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技术规范主要就修正案、修改法律的决定和法律修订的文本制作、表述等问题作了规范(技术规范四·26-27)。
(五)关于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技术规范对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废止相关法律和单独通过废止相关法律的决定的表述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五·28)。
2011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
法工委发〔2011〕5号
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2011年2月5日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1月30日)
目次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
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
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4.罚款规定的表述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7.公布,发布,公告
8.违法,非法
9.设定,设立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1.批准,核准
12.注销,吊销,撤销
13.根据,依据
14.谋取,牟取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
1.1涉及一个职能部门(机构)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
示例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
示例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示例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
1.2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分别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示例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农业法第九条第二款)
示例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1.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其他部门(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示例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示例2: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
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
2.1为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有关事项的实施,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表述为:×××,由国务院制定。
示例1: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保险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2.2为确保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规定的实施,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的,表述为:×××,由国务院××部门(机构)制定。
示例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
示例2: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3.1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示例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示例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3.2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示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3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
示例1: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示例2: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法第五十三条)
3.4可以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
示例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示例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罚款规定的表述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有惩戒教育作用。罚款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设定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4.1罚款规定一般应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
4.2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
示例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示例2: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示例3: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4.3对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示例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示例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来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4.4在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时,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十倍。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示例2: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4.5规定罚款数额上限不规定下限的,表述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规定确定罚款数额或者数额幅度的,“处”之前不加“可以”。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
5.1只有个别条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该条文中直接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例1: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示例2: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照法第十七条)
5.2有多个条文内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单设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6.2“做出”多与成绩等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7.2“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3“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示例2: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8.违法,非法
8.1“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六条)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10.2“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
示例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送或者限制寄送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示例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12.3“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13.根据,依据
13.1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页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示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13.2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1: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2:对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示例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示例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
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说明
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过程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印发后,各方面又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立法技术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工作。为此,法工委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就立法技术规范有关问题开展研究。2010年初,就一些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的规范用法问题,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4月中旬,在南京召开由十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拟列入《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条目逐条进行讨论。期间,先后三次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草稿分发法工委各室征求意见,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征求意见稿)。7月初,征求了现任法工委领导和曾在法工委工作过的一些领导同志意见。12月中下旬,法工委召开了3次委务会,对该稿逐条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1年1月,又专门征求部分常委会特邀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研究和选项的主要考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包括两部分内容:法律条文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在总结《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施行中取得的经验基础上,选取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需要统一规范,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具备较为成熟做法的条文表述、语言文字等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分析现行法律中涉及立法技术方面的条文和语词,总结梳理语言文字专家在审校法律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并通过示范举例加以说明。
三、《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主要内容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共对14项立法技术问题进行规范。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法律条文表述方式进行了规范。包括: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罚款规定的表述;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等。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对其他一些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各方面认识还不尽一致,在《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中未列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