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各个门店程序执行情况
稽核员的纪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
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责
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内容组成。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那么稽核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呢?快来看看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稽核员岗位职责”吧!
职责一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电力行业标准。
2.按照统一安排,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用电稽查活动,协助处理用电纠纷。
3.负责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响应任务,工作终结后,将工作单存档。
4.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等相关证件。
5.严厉查处各类违章用电和窃电案件,制止危害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6.负责执行用电稽查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二
1.严格按《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要求,认真执行《会计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一切经济事项要逐笔审核,对计划外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提出意见,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企业方针目标的要求,审查各项计划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指标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修正的意见和建议。
3.审核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正确,会计分录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
4.审查账簿记录是否合法和真实。
5.审查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是否反映了企业的真实情况。
6.会计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会计报表承担责任。
职责三
1.日常工作内容:
(1)负责核算收银员完成的各种报表,检查收银员所做的报表和清机报表、电脑报表是否一致,检査清机报表是否跳号等。
(2)负责核算每日“商务中心收人报表”以及每日“住房收入报表”、“餐饮部收人报表”上的数据和前台、客房部“夜间核算报表”上对应项目的数据是否相同。
(3)负责核算昨日夜间稽核员完成的报表,检查稽核员所做的报表是否巳按收银员提供的资料完成,报表是否完整和真实。
(4)核算前台当天未结客账的余额是否正确。
(5)负责完成酒店营业收益情况报告表、每曰现金结算情况报告表和各部门收入明细表。
(6)检査退款单上客人的签字与“入住登记表”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前台、餐厅给予的折扣和优惠是否合乎标准,回扣、更正是否正常,手续是否齐备等。
(7)负责检查外币现金收人与本币现金收入的比例,防止私兑外币。
(8)每日把各类报表按日期、序号存放,月末装订成册。
2.每10天给成本部列出中、西餐厅,多功能厅,娱乐厅等的客人数、最低消费、服务费及酒吧、厨部支出等数据,以填制成本报表。
3.月末的工作内容:
(1)负责核对月末本岗位所属账户的余额。
(2)将各部门当月收入的外币数汇总列入报表。
(3)将本月营业总账分部门核算后交成本部。
4.监督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