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粮是元明征收米、粟等实物的赋税。唐中叶行两税法后,田赋分为夏税、秋粮。税粮之名源于此。元初在中原征税粮、科差。 税粮以地、丁为征税对象,行于江北的叫丁税、地税; 行于江南的叫夏税、秋粮。丁税、地税之制始于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元女类》卷五十七,《杂著·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宋灭后,江南除秋粮外,普遍征收夏税。
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都是“验地”(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地税﹐每亩三升。 军户﹑
站户占有土地四顷以内的可以免税﹐四顷以上要按亩纳地税。 民户﹑官吏﹑商贾等“验丁”纳丁税。成丁的年龄估计是十五岁。丁税每丁粟两石﹐驱丁(即驱口)减半。凡当丁税者不纳地税﹐反之﹐当地税者也不纳丁税。但是﹐由于前两类户与后一类户之间﹐互相买卖土地﹐以致发生纳税混乱。常常有一户同时负担丁税和地税的情形。
南方的税粮分为夏﹑秋两税。秋税按亩征粮﹐税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也因土地好坏分很多等级﹐有的低至一两升﹐有的高达两三斗。夏税征收的办法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征收粮食和丝﹑绵﹑布等实物﹐有的地区则征收货币(钞)。据某些地区资料估算﹐夏税约当秋粮的一半。元朝统一江南之初﹐只在江东、浙西征收夏税。元贞二年(1296)起﹐在浙东﹑福建﹑湖广等地征收夏税﹐后来江西也征收夏税。元代江南夏﹑秋两税的税额是沿袭宋代的﹐但在延祐七年(1320)政府下令每斗添加两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
在征收税粮时﹐无论南北﹐都要加收鼠耗﹑分例。按规定﹐每石税粮加征七升。各级官吏还常与地方上豪强地主相互勾结﹐巧立名目﹐进行剥削﹐因此﹐一般百姓的税粮负担要比法定数额大得多。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时甚至一石税粮实际要交三石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