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逃避
税收术语
税收逃避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为了避免与税法上的某些模糊概念的交叉使用而提出的概念。税法学不同于历史悠久的传统学科,其许多概念需要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厘清、重新概括和界定。税收逃避就属于这样的概念。事实上,税收逃避问题历来都存在,它是关系到具体的税收征管、税法的实效以及税法秩序的重要问题,因而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都受到广泛重视。
基本定义
所谓税收逃避,是相关主体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由于税收逃避行为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又会减轻相关主体的税收负担,因而成为各类税法主体都非常关注的一类行为。
税收逃避与相关主体的纳税义务直接相关。由于税收是私法主体的一种负担,各类市场主体或其他相关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希望税负尽可能低,从而使其税后的收益最高。因此,对于各类纳税主体来说,实际上都普遍存在着降低自己税负的动机,这是任何理性的“经济人”都会存在的一种利益驱动,从经济意义上说,这是无可厚非的。
依据课税要素理论。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取决于相关主体的行为和事实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只有在满足课税要素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才负有纳税义务而才能成为具体的纳税人,才需要依照税法去履行具体的纳税义务。可见,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是法定的:而纳税义务的数量也是需要依法进行量化的。纳税人要降低自己的税负,就必须改变那些影响税负的课税要素,或者使自己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课税要素。
对于上述影响课税要素的行为,在税法上的评价是,影响课税要素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合乎税法的原则和宗旨。由于纳税人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因此,通过影响课税要素来降低税负是符合经济性原则的;但该降低税负的权利只能依法行使。尤其要符合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可见,对依法降低税负的权利同样不能被滥用。这对于理解税收逃避问题非常重要。
在上述有关税收逃避的定义中,并未具体指出相关主体逃脱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发生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税收逃避的具体手段、方式等问题,从而也并未说明相关主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只是强调了这一类行为的总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上述问题很复杂,并不是单一性质的问题。在一个定义中很难作出直接、简练的概括,这就需要通过具体的分类和相关概念的比较来揭示和说明。
分类
税收逃避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中以下几种分类是比较重要的:
逃脱行为和避免行为
根据税收逃避的定义,可以依其行为的目的,将税收逃避行为分为逃脱行为和避免行为。逃脱行为,是指为了逃脱全部或部分纳税义务而采取的各种欺骗性行为。避免行为,是指为了避免纳税义务成立而采取的各种正当的和不正当的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依据税收逃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将税收逃避行为分为合法的税收逃避和违法的税收逃避。在各类税收逃避行为中,相关主体所从事的正当、符合税法宗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是合法的税收逃避;相关主体从事的不正当或具有欺诈性、违反税法宗旨,不合乎税法规定的行为,是违法的税收逃避。
国内和国际
依据税收逃避行为发生地域的不同,税收逃避可以分为国内税收逃避和国际税收逃避。凡是税收逃避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税收逃避;凡是税收逃避行为的发生超越一国国境的,为国际税收逃避。作出上述分类,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税收逃避行为主体、客体的地域分布,也有助于确定税收利益的变动空间和在哪些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对于认识税收逃避的具体方式及应采取的规制措施也有帮助。
逃税行为和避税行为
依据税收逃避行为的目的和合法性双重标准,可以把税收逃避行为大略分为逃税行为和避税行为。这是非常重要、非常普遍的一种分类。
所谓逃税行为(或称偷税行为、税收偷逃行为),指为了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采取的各种欺诈性的行为,它具有突出的违法性。
所谓避税行为(或称税收规避行为)。是指为了规避税法,避免纳税义务成立,而采取的各种正当的和不正当的行为。对于此类避税行为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样。其实,对于避税行为的合法性,确实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区别对待。
为了说明避税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具体内涵,可以把上述的避税行为称为广义的避税行为,而后再把它分为狭义的避税行为和节税行为。这两类避税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所谓狭义的避税行为,是指相关主体为了降低或免除税负,利用税法规定的罅漏而实施的避免纳税义务成立的各种行为。狭义的避税行为与上述的逃税行为不同,它不具有直接的违法性,并不违反税法的直接规定,因而也有人认为它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应当说,狭义的避税行为在形式上确实不违反税法的直接规定。因为它只是利用了税法上的罅漏,但如果从税法上有关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等立法宗旨考虑,则该罅漏恰恰是需要补充的。因此,这种狭义的避税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税法宗旨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许多学者认为,它同样是具有违法性的。
所谓节税行为。是指相关主体为降低或免除税负,依法作出的符合税法宗旨的各类避免纳税义务成立的行为。节税行为的直接结果是使纳税数额得到节减,从而使总体税负得到降低或免除。与狭义的避税行为不同,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去实现税款节省的结果,而是有意不去从事那些导致纳税义务发生的行为;它不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实质上也与税法的宗旨相一致,甚至还是国家鼓励的行为。因此,它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
概念比较
与税收逃避及其具体分类相关的概念有很多,通过对这些相关概念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税收逃避的定义,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税收逃避的具体类型或分类。
税收逋脱
(taxescape)是美国著名学者塞利格曼的用语,是指纳税人实际并没有负担税收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现象,具体包括给政府带来收入的秘负转嫁行为,以及不给政府带来收入的各种税收逃避行为。显然,税收逃避与税收逋脱是不同的,税收逃避的概念更多地关注相关主体逃避行为的目的及其合法性,税收逋脱的概念则更多地关注政府的收入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或可控性。如果说税收逋脱的概念更关注税收的经济意义,税收逃避的概念则更关注法律对税收活动的规制。
税收逃避与税收违法
税收违法行为(或称税收脱法行为)与税收逃避行为联系十分密切,因为在税收逃避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只是一种交叉关系。因为税收违法行为中也有一些不属于这里的税收逃避行为。例如,从主体来看。税收违法的主体不仅可以是纳税人,还可以是扣缴义务人等相关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而税收逃避行为的主体则主要是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可能发生纳税义务的相关主体。
逃税与偷税
在税收逃避行为中,逃税行为是影响很大的一类行为。一般认为,逃税(taxevasion)作为一个外语单词的直译,与中国税法上所称的“偷税”并无实质区别。如前所述。逃税通常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向征税机关实施欺诈,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目的的各种行为。为此,它又被称为“税收欺诈”(taxfraud)。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见,通常的逃税概念与中国税法规定的偷税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
节税与税收筹划
节税(taxsavings)与税收筹划(taxplanning)往往是被互换使用的概念。所谓税收筹划,通常是指通过依法事先作出筹划和安排,来尽可能取得更多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在把税收筹划的特点概括为筹划性、目的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税收筹划一般被认为与节税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纳税人权利
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利进行税收逃避,对于纳税人的逃避行为是否一律要加以禁止?这涉及到对纳税人权利的认识问题。也涉及到对税收逃避的概念、分类等进行全面认识的问题。如前所述,纳税人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多纳税的义务。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例如,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就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人,都可以这样做。并且,这完全是正当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而是靠强制课征,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此外,英国议员汤姆林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
方式
相关主体进行税收逃避,必须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方式。对这些方式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税收逃避的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的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区分相关主体的经济意愿与国家的立法考虑之间存在的差异。同时,也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税收逃避问题提供重要的前提。
在税收逃避行为的诸多分类中,逃税、避税(狭义)与节税的分类是比较重要和有代表性的,因为它把税收逃避的目的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结合在了一起。为此,在研究税收逃避的方式时,有必要以这种分类为基础,分别探讨税收逃避的具体方式。
规制
对于税收逃避行为,各国都非常注意依据具体情况,通过完善税法进行规制。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收逃避行为。各国在税法上的规定却不尽相同。这既与各类税收逃避行为本身的差异有关,也是税法规制性的体现。
对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体现了税法对这些行为的态度和评价。一般说来,逃税行为因其本身具有非常突出的违法性,各国都对其严加禁止。各类逃税行为,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因而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始终是税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涉税处罚规定的重要内容。
此外,节税行为因其本身具有突出的合法性、顺法性,或者说与税法宗旨或立法目的存在着一致性,因而各国在税法上都是加以鼓励的。对于逃税行为的禁止与对节税行为的鼓励,恰好构成了税法规制性的两个方面。
各国对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必须依法进行,主要包括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两个方面:
单边规制
税收逃避的单边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所进行的规制。单边规制的立法,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制定专门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强化纳税义务。各国税法中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条款和个别条款。个别条款,是指在某些相关税法中规定。旨在解决个别税收逃避问题的条款;一般条款,是指在税法中作出总体规定、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由于个别条款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一些国家在税法中着重规定了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国《税法通则》的规定。
国际协调
除了上述的单边规制方式以外,通过国际协调方式来规制税收逃避行为也日益重要。国际协调规制,无论是双边方式还是多边方式,都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协定中制定相应的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特别是反避税条款。
事实上,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及税收协定本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税收逃避。正因为如此,许多税收协定的名称中,就有“防止偷漏税”的字样。在这些税收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各国要注意交换国际偷漏税的情报,且情报的交换并不局限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必要时也可以涉及第三国的居民,并允许缔约国将收到的情报用于法院诉讼。
中国规制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逃避问题日益突出,对其进行税法规制非常重要。为此,中国也非常注意对其进行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规制。在国际协调规制方面,中国已经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之类的税收协定。这对于解决国际税收逃避问题非常重要。此外,中国还通过单边的税收立法,规定了许多旨在解决税收逃避问题的个别条款。例如,在一系列商品税立法中规定,在某些可能存在税收逃避的情况下,征税机关享有从高适用税率权、应纳税额的核定权或确定权。又如,在各类企业所得税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征税机关对于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享有合理调整权。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临时离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偷税等涉税犯罪以及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也都是规制税收逃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6 21:53
目录
概述
基本定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