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经济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建立原则之一。即税制的建立应有利于保护国民经济,避免税收妨害生产的消极作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均衡地发展。它要求: (1)在征税时要保护税本。即不阻碍投资和不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并要支持新兴产业和鼓励对外贸易; (2) 要求正确选择征税对象和税源; (3) 正确地设计税率; (4) 税收的转嫁与归宿要顾及税收对于经济的影响。
税收分配的源泉是经济领域中创造的
物质财富。只有经济发展,生产增长,才会有充裕的税收。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在中国古代
儒家学派的论述中已有反映。
19世纪时,
瑞士学者J.-C.-L. de
西斯蒙第曾提出:“赋税不能触及
资本,不能触及
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
资本外流,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而不应为总收入。”概括起来就是税收经济原则。
后来,德国学者A.H.G.瓦格纳在其四大
税收原则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
国民经济原则。现代中外学者对税收经济原则的论述,大体可以归纳为适应经济、保护
税本和促进经济发展三项内容。
指税收必须与一个国家的
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经济状况设置和改革税制。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
财政收入,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例如在以
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就只能以
农业税为主,而不能以流转税为主;在由
农业经济向
工业经济过渡的国家,因其
资本积累不足,一般应以流转税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或改革税制;工业
发达国家资本积累充足,可以考虑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税制。
中国还处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已由农业国过渡到工业国,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资金积累还很不充足,因此,只能选择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制,而不能仅仅以一种所得税为主体来设置税制。随着一国经济情况的变化,
税收制度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指税收要保护其本源。税收只能课于
税源,不能课及
税本。犹如果实出自果树,只能摘取果实,不能损伤果树,否则就会造成
税源枯竭。
国民生产是税本,
国民收入是
税源,税收只能提取一部分国民收入,而不能伤害国民生产。
指税收必须促进经济的发展。如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要使经济扩展趋于平衡,以利于防止
经济过热;在经济收缩时期,税收要阻止经济收缩以利于缓和经济的衰退。又如在
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的时候,税收应减少对产业的干预;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税收就应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采取工轻于商、
生产资料工业轻于一般工业的
税收政策,促进了
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
重工业从无到有,得到较快的发展。又如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国的能源、交通和
原材料工业远远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发展,国家从1991年起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资金投向薄弱环节,促使
产业结构和
资源配置逐步趋向合理化,以利于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