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境内的司法机关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是秦皇岛市境内的司法机关,办公地址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G205辅路(市民中心北门斜对面)。
历史沿革
1950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计划纲要》,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秦皇岛市人民检察署随之建立,列为政府组织序列。因干部缺乏,并为方便工作起见,暂时同公安部门设在一起,检察长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兼任。(当时公安局长:姚瑞生)主要工作是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对镇压反革命及“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人民检察署的成立,对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为检察工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1953年10月,秦皇岛市人民检察署独立办公,在检察长缺职的情况下,由副检察长李相元主持工作。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确定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人民检察署也更名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更名后,配备了与检察职能和任务基本适应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按程序任命了高德民为检察长(1955-1958),李相元(1953-1956)、孙秀生 (1956-1960)为副检察长的领导班子,配备了检察员、书记员等,开展了相关检察工作,从此开辟了秦皇岛市检察工作的新纪元。
1960年6月颜庭贵(1960-1967)任秦皇岛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张庆松(1959-1960)、郗玉杰(1960-1967)、刘守哲(1960-1967)为副检察长,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
文革期间,秦皇岛市公、检、法被砸烂,检察工作中断十年。
1978年9月25日,秦皇岛市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和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的精神发出《关于重新设置秦皇岛市人民检 察院的通知》。组织部门抽调刘云川、颜廷贵等十五名同志组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1983年5月,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秦皇岛市委关于改设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改为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地级检察院,下辖抚宁、卢龙、昌黎、青龙、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郊区八个基层检察院,后来郊区检察院随行政区撤销而撤销,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建立。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值班、检务公开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审查、抗诉。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第九检察部。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网、电等)事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三)检务督察部。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本院党组巡察领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检察信息技术部。指导、承办全市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管理全市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指导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检务保障部。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协助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费、资产等。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司法警察支队)、宣传教育处、基层建设指导处,分别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党的建设等思想政治工作。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党建和离退休工作。
机构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检察长:黄英杰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焦鹏利
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刘跃文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爱彬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爱斌
副检察长:李敬松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志辉
历任领导
1978年后历任检察长有:
刘云川,1978年10月至1983年1月;
程博远,1983年5月31日至1988年3月;
杨金声, 1988年3月至1991年1月;
刘向东,1990年10月至1996年2月(注:1990年10月至1999年2月代检察长);
尹海波,1996年2月至2003年3月;
郝建田,2003年3月至2008年2 月;
高树勇,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杨 浩,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
高恩泽,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
办公地址
参考资料
历史沿革.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2015-05-21
领导之窗.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2021-01-1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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