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田法是李氏朝鲜的土地税收制度。李成桂在灭王氏高丽的前一年(公元1391年) 颁行,以代替田柴科。登录全国土地规定将京城官员分为十八科,在京畿地方授给科田,最多授田150结,最少授田10结; 各地把少量土地作为“军田”授予中小两班(10结或5结),受田者需服兵役。均可世袭。以后又分给两班“功臣田”、“别赐田”,这些均属私田。大部土地仍为公田。公私田均由农民(良人)佃种。都要纳地租,水田一结糙米30斗,旱田一结杂谷30斗。田主不得无赠。后因李朝政府没有多余土地科授新进两班官吏,1466年改行职田制,只对现职官吏授田。1557年职田制也被废除。
内容
李成桂掌权后,采取各种措施整治和加强专制集权统治。1388年,实行田制改革,丈量全国公私土地,登记造册,收归国家所有。1391年,实行“科田法”,对两班官僚及其他贵族按等级授田,第一科(一等)授田150结(李朝以生产20石粮谷的土地为一结),以下递减,第十八科为末等,授田10结。对地方豪族和士兵另授军田,每人5—10结。其余大部分土地为公田,由国家分配给农民,征收租税,作为封建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来源。
性质
科田法是国家把土地的收租权转让给受田者,即受田者只有收租权,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领有科田和军田者还必须向国家缴纳相当于田租十分之一的田税,以加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
意义
科田法的实行,国家不仅掌握了土地,扩大了税源,而且对两班和佛教寺院的土地也加强了控制。科田和军田不但数量有限,而且科田主要限于京畿一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和两班贵族进行地方割据的可能性。另方面,由于受领军田的人大多是中小封建主和上层农民,从而加强了封建国家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