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体制是指从事对科学技术的机构设置、管理研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整套国家层面的结构体系和制度设置。
定义
我国原有科技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其突出特点是政府拥有独立研究机构的技术和资源。该体制已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也为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科技体制弊端日益突出。
体制改革历程
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中央决定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改革的历程大致可划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 年至1992 年。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启动了科技体制改革。以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为突破口,引导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第二阶段:1992 年至1998 年。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提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方针,开展了科研院所结构调整的试点工作,1998 年在中科院开始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试点。
第三阶段:1998 年至2004 年。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对科研院所的布局结构进行了系统调整。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走向。政策供给集中在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提高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四阶段:2005 年至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纲要》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指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二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三是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四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改革成效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优化了科技力量结构和布局。
改革前,我国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资源主要集中在独立的研究机构, 经过多年改革,形成了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创新模式。企业在
技术创新中的主导地位继续加强,2007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国的72.3%,企业研发人员占全国的68.4%。
第二,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通过对开发类院所实施企业化转制,从体制上解决了大批应用开发类院所长期游离于企业之外的问题,科技人员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我国在载人航天工程、“歼10”飞机、
超级计算机、核心软件、集成电路装备、大型燃气轮机、超级稻育种技术、新药创制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第三,加强了公益性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配合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国家持续加大对公益科研的投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人均事业费从过去的不足2 万元,提高到目前的8 万元左右,2007 年国家新增“ 基本科研业务费”、“ 修缮购置专项经费”、“ 研究生培养补助经费”、“ 增拨离退休人员费” 合计19 亿元。改革后公益科研院所的学科结构得到优化,人员水平明显提升,实行了新型的人事和分配等制度,科研人员任务饱满, 科技产出大幅增加,解决农业和社会发展的若干具有重大科学和技术领域的问题,促进了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和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第四,我国科技水平和实力大幅提升。
我国科技论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总数已居世界前列,特别是SCI 收录的中国科学家论文数已居美国之后, 与英、德、日三国相当,数学、物质科学、生命科学和工程科学等领域论文增长明显,纳米领域的论文数量已居世界前两位,引用数也进入世界前列。2008 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达到82.8 万件, 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达到29 万件,占世界第三位。科学家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2008 年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达500 万人,研发人员190 万人,位居世界前列。
第五,改进了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通过改革,改变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的局面,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扮演一个根本角色,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竞争资助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
科技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新修订了《
科技进步法》,围绕实施《规划纲要》,制订公布了76 条政策实施细则。促进创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新机制,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改革中的问题
过去,中国的科技体制改革确实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热情,促进了科技的产业化,使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有了根本的改观。但由于实施的是渐进的、目标不断调整的模式,但改革到现在,中国的科技体制仍然面临相当大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科研院所制度需要按照现代院所制度加以理顺。从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目标和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标看,我们的科技体制改革目标已经大致完成。但由于相关的制度改革没有到位,虽然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科技体制作为我们建设的重要目标,但在实施执行中,在“摸着石头过河”和缺乏经验的前提下,一个研究单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单位。一个研究单位有了非常多的目标和体制。因此,我们有了“一院两制”,高校的“教育、科研和产业”三条腿走路的口号。甚至一个研究单位出现了几种制度———事业单位制、企业制、公益类制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科学目标和市场目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目标与单位的目标难以区分。
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是要放活研究所, 使它在科技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研究所的作用在现实中被削弱。扩大研究所管理的自主权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在实施执行中,由于国家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没有实行重大转变,研究所的微观管理依然受到各种限制。由于事业费减少,项目经费又由课题组掌握, 造成研究所资金严重短缺,整体实力下降,甚至难以维持日常工作的开展。研究所的整体功能在下降,研究机构协调进行重大项目的成本增加,从事重大项目的能力在下降。
第二,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的协调机制需要加强。过去的科技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而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改变不多。如国家对科技投入的机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实现,30 年没有多大变化。现有的科技预算和投入体制, 使国家综合部门、产业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都有权利独立地提出国家的科技计划。计划从策划出台、预算到实施完成, 多带有很强的部门意识,一些产业和公共事业部门都有自己的科技计划,互相联系和协调很少。同时,国家的目标往往成为部门的目标,导致科技预算存在着严重的多个战略目标现象,且缺乏约束。因此,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的协调需要加强。
国外的科技管理实践表明,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目标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国家科技资源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非常强调政府增加科技投入,但却缺乏一个科学且独立的对科技计划和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机制,许多科技经费得不到应有的监督,造成相当大的浪费。
第三,基础研究和公共科技事业关注不够。在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下,基础类院系所,公益类系所的科研受到了冲击。许多数学、物理类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难以直接应用, 他们的课题经费少,吸引不了一流的人才。许多基础类系所也办起工厂和生产线,冲击了基础研究。基础研究经费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回过头看,在科技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战略下,应用研究得到了比基础研究更多的重视,“稳住一头”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国家公共科技的投资严重不足。由于公益类研究机构是没有短期经济效应的研究, 使公益性科研成果严重供给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全社会对于公益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需求。
第四,科学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仍然有一定脱节。中国科技体制改革30 年,成果转化是改革的重点,它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的局面。由于我国一直把大学、科研院所放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企业则处于从属地位,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了抑制。到今天为止,大学研究所仍然是关键技术的主要提供体。
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号召下,中国非常强调科技界对经济的服务,成果的转移。到了20 世纪90 年代更是得到了强化。我们有《科技进步法》,很多条都是为了加快技术转移, 加快重大项目组织推广, 加快向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1996 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个法律强调的是科技成果的推广, 包括科研人员可以得到奖励的问题。到1999年,国家的《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是要通过知识产权激励科技成果的转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后可以得到什么奖励,已经具体化。因此,过去30 年形成了一种氛围,即不断地给大学、科研院所更多的科研经费,同时他们要更快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进人了21 世纪以后,我们开始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 改变了只强调以科技为基础创新的模式, 开始强调市场的作用了。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科技资源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是有优势的。以科技为导向的创新,促进了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非常快,我们有大量民营企业厂商,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都有自己的上市公司。同时,我国的科技成果与产业脱节的问题仍然存在, 如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产业创新能力提高有限、科研院校缺乏成果转化的动力等。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是各类改革中比较活跃的一个政府领域。原因是我国的发展改革是从一个计划的科技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科技体制的过度的时期,导致我国急切需要许多新的体制和政策来推进这一转变。可以说,20 世纪的80 年代和90 年代,是我国科技体制变革最多的时期,也是对我国科技体制影响最为深远的时期,它奠定了中国科技体制和科技政策的基本格局。
进入21 世纪,以自主创新为国家战略的制定, 更多的是要求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但这种改革的难度在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 仍然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 包括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的科技体制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研院所的治理结构,社会力量的发挥,政府在国家科技发展中职能的定位, 科技资源的使用和监督等, 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科技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只有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的科技发展才会有一个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基础。
国务院决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日)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也对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发挥科技优势,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高技术产业的形成,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以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明确规定科研机构为经济、科技发展所必须达到的承包指标,要使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挂起钩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确定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续发展。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 科研机构的承包指标应逐级进行分解,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综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承包。 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研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要抓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转机,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等,积松开发和组织生产新产品、高技术产品,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也可以直接在国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智力密集的大城市,可以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位于内地和三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为本地区经济振兴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本地区为依托,组织和引导科技力量,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搭桥,与沿海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带动本地区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要扩大科研机构的外事自主权,简化外事审批手续。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鼓励、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机构。
三、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为鼓励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和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要根据自立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目前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要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应减拨的科研事业费要在一九九○年基本减完。
四、为了确保科技和经济长远发展,必须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国家对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在基础研究领域的改革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实行和完善科学基金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择优支持基础研究方面的高水平课题和设施建设,支持优秀人才的研究工作。要加强
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打破部门所有,向国内外开放,要压缩固定编制,采取鼓励措施,招聘客座研究人员。要通过人才的竞争和流动不断精干基础研究队伍,提高研究水平,增强在世界科学前沿的竞争能力。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高我们的研究起点,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储备知识和人才。
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简政放权,使科研机构自主地向开放、联合、竞争的方向发展。要鼓励科研机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与生产、科研、设计单位联合;鼓励建立科研与设计、工艺与设备、制造与使用等紧密结合的综合性、成套性开发生产经营实体。对科研机构的各种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六、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发挥民办科技机构自筹资金,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
七、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各地政府可以按法律程序,选派既懂经济又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员到基层政府挂职或兼职。各有关方面要保证他们的合法收入和待遇,并切实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八、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制订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可以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引人才。沿海地区要充分利用开放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智力。各地还可以使用一定限额的专业技术职务流动专项指标,促进科技人员向经济发展急需的方向流动。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改革,在社会保障等方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和辞退科技人员,科技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职的双向选择用人就业制度。
九、要充分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有步骤地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在乡镇企业中也应逐步建立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就突出者应大力表彰和奖励。在鼓励各类人才为振兴经济献技献策的活动中,要发展
技术市场和
劳务市场,为他们的竞争创造机遇,要注重培养造就大批企事业家,各有关方面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对他们的经营活动要加强指导,正确对待他们在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使他们有取得经验和锻炼成长的机会。
十、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依靠技术进步,要把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要与企业技术进步程度直接挂钩。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在改革中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通过各种联合,加强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企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实行单项承包,或开发、试制、投产、销售一条龙承包。在厂长负责制条件下,可对厂办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允许独立核算,鼓励承包。厂办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要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应进一步放宽。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部分企业存在的科技人员在奖励、福利等方面待遇较低的状况,应通过放宽搞活管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多做贡献的途径尽快加以改变。
十一、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科技推广、经营服务实体,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基层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生产的需要,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以更有效地从事农业科技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大力支持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积极培养农村本地人才,对具有高、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要使他们尽快掌握一两门实用的生产技能和管理知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面向农村,创办,联办各种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十二、发展科学技术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科技工作,必须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科技的投入。要积极组织计划、经济、科技、财政、金融、税收、工商、人事等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支持政策,充分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科技经费。对现行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的管理,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等拨款方式,运用招标、合同、承包等办法,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以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十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决定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实施细则。关于企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某些特殊问题,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改革经验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从横向看,科技实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从纵向看,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国家创新体系逐步健全,开始进入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在这一进程中,科技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也积累了宝贵经验。除了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与大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牵引和有力支撑,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战略引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与经济“两张皮”是长期制约我国发展的痼疾。40年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始终是科技体制改革最鲜明的战略取向,是贯穿改革全过程的一条红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速推动科技与经济的关系从“面向、依靠、服务”到“融合、支撑、引领”的历史性转变。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由2001年的39%左右提高到2017年的57.5%,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联动循环正在形成。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突破影响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体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科技投入不足,市场作用发挥不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薄弱;创新评价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等。正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为科技创新打破束缚、扫清障碍、释放潜能、注入动力,我国才走进“科学的春天”,进而迈向创新驱动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是科学技术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40年来,科技体制改革一直围绕人才这个根本要素持续发力。从打破封闭僵化的体制束缚到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人才体系,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到改革科技奖励和分类评价制度,通过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形成天下英才聚神州的宏大人才队伍和万类霜天竞自由的生动创新局面。
坚持与时俱进,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是国家科技事业和创新能力的基石。1997年,中科院向党中央提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议。随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被纳入国家“十五”计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国家创新体系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在国家层面对创新体系进行统筹组织、管理和调控,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遵循规律,把市场经济规律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有机结合起来。科技体制改革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组织开展研究与创新,努力满足市场需求。同时,科技体制改革也必须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研究所分类改革,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等,都是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改革举措。实践表明,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科技体制就会缺乏活力;而偏离科学技术发展规律,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效。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科技体制改革才能行稳致远。
坚持开放合作,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中深化改革。科技领域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之一,日益扩大的国际交流合作使我国科学家迅速跟上国际科技发展前沿、了解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同时,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也为科技体制改革注入了强大动力。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