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规程,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 1927年7月25日颁布。共 15条。规定凡私人或私法人及外国人和宗教团体设立的学校为私立学校,其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构认可。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 私立中学及小学以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为主管机关。私立学校立案后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其组织课程及其他一切事项,须遵照现行教育法令办理。
学校如为外国人所设,必须由中国人任校长和院长;如为宗教团体所设, 则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小学不得举行宗教仪式。对董事会及各级私立学校内部管理也作出规定。1933年 10月、1947年 5月教育部两次颁布《修正私立学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