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法,①日本 1949 年 12 月制定,后经多次修订。1991 年修订后, 由总则、私立学校的教育行政、学校法人、各种细则、罚则 5 章 67 条组成,另加附则。基本特征:(1)否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私立学校法制原理,确定私立学校不是国立、公立学校的补助机构,而是担负同样任务的教育机构,确认私立学校公共性原则和办学的自主性原则;(2)对国家和地方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作相应限制,规定私立学校审议会的权限和职能;(3)规定私立学校经营主体即法人制度,包括学校的设立、管理、解散、资助、监督。
②(PrivateSchool Law )奥地利 1962年制定并颁布。规定:(1)非教派团体、宗教组织和奥地利公民,凡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均有权建立和管理私立学校;(2)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完全平等,接受州的监督;(3)教师须符合有关资格标准;(4)学校当局须证实其办学条件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校舍维修和设备等均与创办目的相符,并达到教育学和教育卫生学要求,证实学校拥有开设某门课程所必需的教具、物资和设备;(5)建立私立文科中学和科学中学须得到联邦教育和艺术部的特殊批准;(6)教派学校教师工资的 60%由联邦政府支付,40%和非工资支出及所有基本建设费用由教会承担;(7)非教派学校财政独立,不受联邦教育和艺术部管辖,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通常私立学校的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提供,用以支付教师工资,亦可得到政府提供的建设校舍和购置设备的大笔专项拨款,接受州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