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
(三)
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由国家意志决定。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
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
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这一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须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对市场
宏观调控和维持市场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
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予以适度的限制。
私法自治,系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对于排除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之束缚,废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
特许主义,保障私有财产之处分,实践营业自由,对于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文化之进步,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婚姻或家庭亦受其规律。在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之运作不应经由国家之支配,而应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表现之自由竞争,成为规律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其他规律手段,尤其是国家的干预措施,常会造成缓慢、昂贵、冗杂、低效率之资源分配及利用,且往往导致行政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