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1. 个人所有物(如固定资产或服饰)。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1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当时改革开放的实践使得已被各种“改造”和“革命”斩尽杀绝的私营经济在夹缝中生存、发展、壮大起来,为“
文化大革命”后国民经济从濒临崩溃的边缘恢复、发展、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了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成分作为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宪法修正案让私营经济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主义宪法的大雅之堂,具有
划时代的意义。
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二个10年(1988-1998)深入发展取得重大胜利的标志之一。在199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到28.2%,个体、私营和
外商投资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已超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值总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商业只占20.7%,个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已经三倍于国有商业。概括地说,在工商业场份额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际上已占主体地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映了中国经济中
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化,它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