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大臣,官名。简称“船政大臣”。同治五年(1866)置。一人,特简。初为钦差大臣,正二品,光绪四年(1878)后,曾数次由地方巡抚、总督、将军等兼任,掌理
福州船政局轮船制造事宜。
福建船政局下设提调,掌局务;洋员正副监督,掌工程技术。其后洋员被裁撤,不久又复设。局下有办公、广储等八所及锅炉、轮机、舢板、鱼雷等十四厂,文案、船坞、官医等六处。另有制造学堂、驾驶学堂、绘事院、艺圃、健丁营等。同治五年(1866)钦命在籍原江西巡抚沈葆桢为船政大臣,主持福建船政局,准其专折奏事。自光绪十六年(1890) 起, 福建船政大臣一职一般由闽浙总督或福州将军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