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是于1994年经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的非公募民间组织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建设宗旨
扶贫助学,服务社会。
业务范围
接受境内外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资助贫困学子及希望工程,支持地方文化事业发展,开展闽台文化交流。
发展历史
一.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历经三次更名。
1992年——1994年筹备阶段,取名为“福海文教基金促进会”。
1994年经相关部门批准正式成立命名“福海文教基金会”。
2004年国务院相关规定基金会机构升级由省级职能部门主管登记管理,本基金会随之隶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由此基金会全称前增加属地名称,“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由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管理。
二. 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会址的三次变迁。
1994年——2008年租在邓拓纪念馆。
2008年应长期友好单位福州聚春园集团领导的邀请,融入福州长乐北路154号聚春园集团办公大楼
2009年迁至由程法望先生独资筑建的福新东路179号春海棠美术馆7层。
三. 2008年本会建会后首次补设副会长职位
肖臣凯先生、陈苏先生、陈君凡先生增补为副会长。
四. 2010年10月基金会举行换届大会
程桂泉先生当选为会长,许振东先生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
主要职责
福海文教基金会作为海峡两岸同胞共同组建的慈善团体,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关怀下,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呵护下,十七年,始终坚持“兴文助教、造福桑梓”的主流方向,不断为贫困孩子上好学,读好书,为福州优秀文化的世代传承,谒尽全力推波助澜。十七年奖助优秀贫困大、中、小学生4200多人次;为永泰、闽侯捐建4所希望小学,助修校舍和开办4个中学图书馆,先后设立“园丁奖”、“茉莉花奖”和“闽都文化奉献奖”获奖者近千人。长期奖助民间文教团体3个,扶助社会团体2个,资助乡土作家出版乡土文化著作32部等等。这些硕果,来自于以方炳桂先生等为领导核心的全体福海人辛勤耕耘和社会捐资人士以善举诠释的人间“大爱”。
2011年我们怀惴不负重托的志愿,施行创业与慈善并举并行的战略思想,承前启后,在平稳过度班子交替的过程中,主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向新目标努力。根据福建省民政厅新的要求,会领导积极筹集资金壹佰叁拾多万元。其中壹佰万充实于注册基金,实现注册基金的达标。
二、健全机构建设。换届后面临的各项相关证件的对应变更,工作繁琐量大。基金会及时介入,派员专项负责,顺利通过了政府部门的财务、银行、团体登记、代码证、印鉴等的审核。
三、关爱贴近实际。基金会对受助对象,更注重考虑物价上涨的影响因素,实施在往年基础上增加50%的单位资助额度计划。其它项目也类推上调,使奖助力度更贴切社会生活实际。
四、夯实原有基础。老前辈树造了福海的历史丰碑,新一轮理事会将继往开来,任重道远。结合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决定》精神,新一届的领导集体在实践尝试后对奖助提出“范围不变,提升奖助质量”的稳健迈步,扶持文化的原则。因此,2011年度,我们保持奖助24名坚守山村教育的优秀教师、1个中学、3所高等院校、3所老年文教民间团体,1个社会文化团体、5个校园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基地、1个盲校, 8名闽都文化奉献的先进个人,捐资出版《福州风土诗》,助购《话说福州老照片》等。支持,推进用文化导向提高人民素质工程,这也是创会宗旨赋予福海人对社会的责任所在。
五、树立榜样力量。官砺先生,资助一批因愁于学费去打工而影响学习的贫困生。使这一批学生把打工的精力投入为国家未来而学习的宝贵时光里。我们的常务理事孔海钦先生,已连续两年个人资助闽清一中孤儿和一名小学生。我们会里的许多企业家,都在八闽各地热衷于扶贫事业做贡献,其高尚品格为人们所敬重。
六、充当优秀文化的传播者和两岸文化交流促进者。2011年的福海分别出资并派人员参与组织“拗九”孝顺节的“万人走栈道”的老年健身活动和为孤寡老人送温暖祝长寿活动。端午节,中秋节,均派人员联合福州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别为居民赠送“午时茶”进社区组织再现传统摆塔等民俗活动,为传统节日营造康乐祥和的氛围。
多年来,为增进两岸民间交流的持续发展不懈地努力。本会陈苏副会长前往台湾,专程拜会蔡鼎新先生,创会董事官砺先生,原《福州月刊》社长郑行泰先生。之后,台湾学者参加《闽都别记》论坛,本会赠送参会者每人一本《福州乡土文化汇编》。我们的常务理事梁桂元先生,经常往返榕台之间,为推进两岸书画界的民间交流活动打造平台。
2011年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清醒看到这只是脚踏实地稳健的起步。我们的事业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2012年我们将通过社会调查构筑工作计划,使资助更加得力、更加有效。我们还将创办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会迅》,以此,反映福海文化教育新貌,传递两岸信息。用爱,让更多的孩子共享幸福;用心,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精神。最后让我们团结在福海慈善事业的旗帜下,凝聚爱心力量,共建和谐社会。
组织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福海文教基金会,
英文译名:Fujian Fuhai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英文缩写:FFCEF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助学,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旅台创会董事、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程桂泉先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东路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境内外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资助贫困学子及希望工程,支持地方文化事业发展,开展闽台文化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本会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规;
(二)热心投入公益事业,长期参与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出席理事会,参与讨论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二)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权利;
(三)理事有热心公益事业,执行理事会决议,贯彻本会宗旨,积极为社会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贡献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
监事及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
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展开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来源于旅台创会董事、福建田丰机械有限公司程桂泉先生捐赠。
(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注册资金的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助坚守偏远山区的优秀教师和资助贫困学生
(二)日常工作经费和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本里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主要捐赠人的意愿;
(二)理事会决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