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
引言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条例正文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区域评估中有关地震区域评估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支持下,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福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提供地震安全保障。根据《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16〕60号)要求,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出台《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2015年5月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在我国率先制定出台了有关地震预警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防震减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地震预警工作管理、强化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和建设,使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有效规范了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预警工程建设,加大了对社会、企业、市场的管理和引导,纠正了乱象。
(二)配套实施《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纲要(2013—2017)》
制定出台《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纲要(2013—2017)》,扎实推进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纲要》指明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目标:震情跟踪和趋势判断更加科学有效;应急救援准备更加充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避难场所建设基本到位;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有效增强,“农村不设防”状况有较大改变;民众的防震减灾知识进一步普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等。针对这些目标的实现,《纲要》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纲要》的实施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纳入《福建省“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
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省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防震减灾工作作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十三五”时期全省防震减灾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大任务进行阐述,如提出“建设高密度地震烈度速报台网,减小台网的平均台间距,缩小地震预警盲区;建设海洋地震监测网,提升台湾及台湾海峡地震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完善重力观测台网建设,建成覆盖全省平均台间距小于100公里的高精度连续重力观测台网;加强抗震设防管理,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预防能力;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等防震减灾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四)推进各年度防震减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依据《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纲要(2013—2017)》,每年制定各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分内容、分步骤实施。每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年度防震减灾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修订完善《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推进全省新一轮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为推进《福建及台湾海峡深部地壳构造陆海联测》项目实施,省政府发文协调联系省台办、福建海事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军区等单位,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为加强全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打牢基层基础,专门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战略,指导各地逐步解决防震减灾发展不平衡,市县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五)加大省级防震减灾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近年来,省级财政加大防震减灾工作投入和支持力度,我省防震减灾“十二五”期间,以及“十三五”规划中都投入大量资金,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特别是防震减灾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有力促进了全省防震减灾能力提升和事业的发展。如“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加大对地震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投入,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共投入约1.59亿元,带动市县级财政投入约2亿元,完成了新一轮装备更新建设。“十三五”期间,在省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中,计划投入1.35亿元开展《福建及海峡地震观测网工程项目》建设,投入7.42亿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建设。
二、我局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成效
我局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地下构造搞清楚,地上房屋盖结实,普通民众能明白,震时服务要管用”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防震减灾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中国地震局工作部署,坚持防震减灾根本宗旨和融合式发展道路,着力推进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全面、依法、规范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任务,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普法工作全面展开,民众防震减灾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1普法工作全面展开
2013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开展“一法一例”的宣传贯彻普及工作,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防震减灾氛围。在《条例》刚颁布实施之际,省人大在福州召开《条例》宣贯座谈会,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参加了会议,极大地推动《条例》在全省的宣贯工作。制定和落实防震减灾普法“六五”、“七五”规划,每年结合“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法制日,向民众分发《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单行本)、《防震减灾条例法律法规汇编》以及法制宣传小册子、纪念品等,开展“一法一例”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全省市县地震部门围绕《条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15年在厦门召开全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开展《条例》宣贯培训,进一步安排部署《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2大力开展《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宣贯工作
联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通知》,举办了新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宣贯培训班4期。《福建日报》以《我省部分地区提高抗震设防要求》为题,刊登了福建省新一代区划图的宣贯文章;福州电视台以《共话防震减灾》为主题开展地震专访,共同探讨新一代地震区划图;《福州晚报》开设专栏,以《抗震设防有了新标准》为题,专版宣传新一代地震区划图和抗震设防工作。通过普法宣传,提高民众防震减灾法制意识。
3认真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共收到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5份,我局高度重视,了解情况,认真答复,并对办理工作及时组织“回头看”。
4开展地方性标准体系建设
我局根据工作和任务需要,稳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标准的编制工作,地震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制定出台了《地震仪器烈度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地方标准,目前《地震应急救援搜索与营救训练要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方标准也获得立项,完成初审工作,即将提交审定。
(二)编制执行防震减灾规划,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纲要(2013—2017)》,认真抓好纲要规划编制和落实工作,以规划促建设。
1全面推进“十二五”项目
“十二五”重点项目——《福建省地震监测预警与社会服务系统工程》,目前工程进入收尾阶段,预计年底前可全面完工。
2积极参与国家重点规划项目建设
金星同志作为国家“十三五”重点项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的总设计师,带领科研团队,全力推进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目前报告已编写完成,报送国家发改委,并大力开展项目前期相关软件的研发和试验运行工作。
3开展“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在做好与国家规划对接的同时,明确规划的基本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以及重点专项等内容。目前《福建省地震局“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已通过专家论证,即将颁布施行。规划重点推进《福建及海峡地震观测网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建立乡镇级别的地震烈度仪网(加密);构建覆盖全省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预警信息服务实验场;建设厦门海洋地震监测实验研究基地;建设东山、平潭2个海洋地震观测与预警研究中心,建设3个海峡无人岛地震台和3个海洋地震观测站;新建5个连续重力观测台;完成流动重力、流动地磁、跨断层观测设备升级更新,对原有流动重力网进行加密改造,完成前兆仪器升级改造;建设2个固定的主动源激发台站和2套流动的主动震源系统。
4积极融入各类专项规划同步实施
积极参与《福建省“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规划编写,把防震减灾工作主动融入到防灾减灾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中。
(三)加强台网建设,着力提升监测预报能力
1地震观测台网结构和布局逐渐完善
建成由128个台站构成的全国最先进的实时传输数字地震监测台网,建成福州、漳州两个海峡地震观测台阵,台网平均台间距至31千米,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范围提升至1.0—8.0级。建成由61个连续观测站和1个数据处理中心构成的福建省GNSS连续观测台网,全省台网的平均台间距达到50千米以内,成为全国密度最大的省级GNSS观测网之一;提供福建省月尺度的地壳运动信息,并实现高频GNSS实时解算。推进测震台网、强震台网、烈度计网和GNSS观测网的“四网”融合,探索“四网”融合在地震预警中的应用,不断提升地震预警能力。
2建成地震预警与烈度速报系统
我局自主研发的地震预警与烈度速报系统软件,依托现有台网,实现省域内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后数秒至十数秒产出地震预警信息,有感地震发生后1至2分钟产出自动地震速报信息、5分钟左右产出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在全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中首次实现地震预警与烈度速报。在沿海地区建设烈度计台网示范区,完善地震预警技术系统,并在晋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试点工作。同时,与中国铁路科学院、福州铁路分局开展合作,探索地震预警信息在高速铁路中的应用。
3形成专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前兆观测台网
建成了地壳形变、地下流体、电磁三大学科44个观测站(点)组成的前兆观测台网。全省还建立了300个地震宏观测报点,开展地震宏观观测,其中省级测报点100个。在泉州、莆田、南平、龙岩等地新建4个重力观测点,进一步完善地震前兆观测网。
4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研究
改革创新会商制度,多路探索地震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会商质量。研发了近实时噪声面波成像系统,实现对地壳介质时空变化的准实时、动态、可视化监测;研发了矩张量自动快速反演震源机制解系统、GNSS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为震情趋势的快速准确判定提供技术保障,仙游地震后做出了较准确的震后趋势判定。
(四)强化执法监督,扎实开展震灾预防工作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服务
一是全省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区划图所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地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依照省政府100号令《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二是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福州市琅岐岛、罗源湾港区和晋江滨海新区等地开展了地震小区划工作,为规划建设提供较详实的抗震设防要求服务。目前,启动了福州新区地震小区划项目,制定了《福州新区部分地区地震小区划方案》,漳州古雷半岛地震小区划也正计划实施中。三是开展村镇抗震设防区划图编图工作,努力为农村民居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四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10月以来,严格按照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该放权的放权,该加强监督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五是积极服务“三大工程”建设。积极为我省“造福工程”、校安工程、重大水利工程等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服务。
2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及石结构房改造情况
一是大力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全省各地结合村镇住宅小区建设、“造福工程”、灾区重建工程、移民工程、“美丽乡村”等建设项目,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目前全省已建成农居地震安全示范点350多处。仙游48级地震发生后,结合灾后重建工作,实施农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集体联排建设抗震农居,将受灾村民集中安置。
二是加大农村地区防震减灾宣传力度。针对农村居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农村地区房屋抗震能力不足等情况,组织编写了《农村震害警与诫》、《地震灾害识与防》、《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南》、《农村地震安全手册》、《农村防震减灾工程知识手册》等书籍手册,开展村镇房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推广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村居民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每年,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积极会同科技、建设等部门开展科技“三下乡”活动,分发宣传小册子,组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农村建筑工匠、村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进行防震抗震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三是推进石结构房改造。我省沿海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用花岗岩石条搭建的石结构房屋,其抗震性能较差,存在着许多地震安全隐患。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指导意见》,将居住在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的石结构房屋需要改造安置的农民纳入“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实施范围。泉州市的石结构房屋总量有16亿平方米,涉及人口300多万,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二。泉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五年工作计划》,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石结构房屋改造任务。从2014年开始,首先着手了石结构房屋的调查摸底、试点改造等工作,制定了改造的相关扶持政策,如位于城镇的石结构房屋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农村的石结构房屋改造纳入“造福工程”实施范围。2014年开始实施以来,截止2016年8月累计完成了石结构房改造7162.26万平方米,占5年改造计划总量的44.49%。
3加强政务公开和舆情监督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在门户网站建立并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利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行政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遇有地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地震三要素、烈度速报等信息。建立健全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健全完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的工作机制,扩大舆情收集范围,指定专人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重要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发布权威信息。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强化
坚持“防大震抗大灾”的观念,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高效应对了仙游地震震群,对震区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1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且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各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方面,初步建成了以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应急信息综合显示平台和应急信息资源数据库为支撑的综合指挥业务系统。
2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调整完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新一轮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加大对重点企事业单位,生命线工程,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的推进力度,全省共制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地震应急预案3242部,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8135部,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同时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落实预案准备工作。
3推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
全省现有各级地震救援队伍97支,其中省级5支、市级19支、县级73支,总人数达4821人。组建各级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378支,注册地震应急救援者11381人。
4新一轮避险场所建设完成
整合社会资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扎实推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69号)要求,在全省3年内再建300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按照政府主导、地震部门协调把关、业主负责的建设模式,全省完成了392处避难场所建设任务,目前全省共有各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697个。
5地震应急演练实现常态化
组织开展军地、区域、省市县联动等多层次、多科目的现场地震应急及救援综合演练。在全国率先启动第一响应人培训项目。华东地震救援培训基地落户福州,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进地震信息化建设,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加强地震灾情快速获取、研判和处理,不断增强信息服务支撑能力,有效提升了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6初步形成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
依照《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及行政职能,协助省民政厅等部门在全省各地建立了多个应急物资储备库,大量储备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加大对各地落实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在一年一度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中对各地地震应急储备库进行检查。
(六)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闽台科技合作交流
1加大对地震科技创新投入
省市县政府大力支持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我省防震减灾“十二五”期间,以及“十三五”计划中都投入资金,重点为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省政府近年来每年投入300万元,开展福建及台湾海峡地壳深部构造探测工作,进一步摸清福建地震构造背景。我局建成中国地震系统第一个海上物探平台,率先在中国地震局系统内拥有海底地震仪并获取海洋地震观测数据,具备了独立实施海上探测作业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数据资料,逐步组建起一个深部探测研究团队。
2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地震科学研究
我局与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合作,开展国家地震预警项目研究与建设;与厦门海洋研究所开展海洋地震勘测探测工作,联合开展海陆联测任务;联合福建高校开展地震科学研究也取得较好的成果,如福州大学开展的建筑物抗震研究和抗震材料研究,华侨大学开展的石结构房屋抗震性能研究等。我局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地震预警与烈度速报系统的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依托福建省现有地震监测台网,开展地震预警与烈度速报关键技术及实用化技术研究,研发地震预警及仪器烈度速报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实现在线试验运行和示范运行。
3闽台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的前提下,我局与台湾地震研究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交流合作,在地震监测台网联网联测、福建及台湾海峡深部构造陆海联测实验,以及两岸人员互访等方面取得丰富成果。我局邀请台湾专家共计13人次,我局科技人员赴台交流共计11人次,极大地促进地震科技合作项目的开展。经闽台双方协商同意进一步扩大“台湾海峡地震观测台网”规模,将台站数量增加至32个。我局与台湾“中央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等单位密切合作,实施了“福建及台湾海峡深部构造陆海联测”项目,已完成了陆域及海域9条探测剖面,取得大量观测数量,初步探查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断裂带和台湾海峡地震断裂带的具体位置和形态,提高了对台湾海峡地震的定位精度、中强地震预警能力及福建沿海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获得了较丰富的成果。
(七)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民众防震意识明显增强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提升,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1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六进”活动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军营”活动,省地震局和各市县(区)地震部门精心组织有关专家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和军营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讲座,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
2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强化宣传
每年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和全国科普日等重要时段,围绕宣传主题,制定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方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强化宣传。依据《条例》规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每年我局联合宣传、民政、科技、教育、气象、消防等部门,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社会宣传效果。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城市减灾、科技成果、抗震设防、地震预警、地震应急等民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新闻宣传活动;制作播出科教专题片,先后制作《地震预警》、《与地震波赛跑》、《哨兵》等科教专题片,利用电视台、移动公交、互联网等视频媒体进行宣传播出;编辑出版《减灾有道》、《农村震害警与诫》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书籍,向全省大量分发宣传;开展“平安中国”千城大行动,组织数字电影院线深入我省各地的社区、学校、乡镇流动放映防震减灾科普影片动漫作品,推动防震减灾知识走进千家万户;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举办福建省学生安全知识电视大赛,对决赛盛况进行现场直播;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连续开展了代号为“闽动—2014”“闽动—2015”“闽动—2016”的地震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极大提升了我省各级地震救援力量的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
采用360度全景技术建设虚拟仿真地震科普展馆一“福建省数字地震科普馆”,为分光盘版和网络版,光盘版发行超过5万张。通过福建省地震局官方微博、微信和12322防震减灾服务热线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宣传时效和宣传效果,力争实现防震减灾知识全覆盖,切实提高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4开展地震预警专项宣传
我局制作一批地震预警的宣传材料,制作了《地震预警原理》动画片,拍摄制作《地震预警》、《地震仪器烈度速报》等宣传片,以动画、视频形式深入浅出地介绍地震预警知识。与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合作,开展地震预警科教专题片的拍摄制作,专题片《与地震波赛跑》于2015年5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走近科学》栏目播出。制作了一部地震预警公益广告片——《哨兵》,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推送,在公交车上循环播放。
5积极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依据《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用融合式发展理论指导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通过创新融合,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合力共建,调动社区居民参与防震减灾的积极性,扎实开展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和申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目前,福建省共创建了62个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遍布全省各市、县、区,呈现不断上升的良好势头,在保持创建数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八)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不断强化,履职能力不断增强
1市县组织领导得到一定加强
福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等地成立了市地震局党组,厦门、漳州、三明市地震局新增设业务科室和人员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市县地震部门现有工作人员287人,拥有地震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有107人。积极开展联防协作工作,闽南粤东及闽粤赣湘联防协作区通过联网联测、信息共享等形式,探讨交流区域防震减灾工作;水口库区周边市县每年召开库区联防协作会议,共商联防工作措施,库区防震减灾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2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设立目标体系,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等,推进各级各部门防震减灾职责和任务的落实。目前,我省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已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对所属县(市、区)防震减灾的绩效工作考核。
3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全省市县高度重视《条例》配套制度的建立,福州市编制了《福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莆田编制了《莆田市“十三五”防震减灾发展专项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龙岩编制了《龙岩市防震减灾“十三五”发展规划》、《龙岩市防震减灾宣传专项规划(2014—2017)》,宁德编制了《宁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另外,泉州市也完成《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专项规划(送审稿)》,待市政府研究通过。福州、漳州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推进了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这些政策和制度措施的出台施行,在提升地震执法能力、地震应急水平、农村抗震设防和防震减灾科普水平上,在促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凸显出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三、存在的问题
我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区内地质断裂构造复杂,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近年来,中强地震时有发生,还时常遭受台湾地震的波及和影响,防震减灾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敏感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和安全问题。当前,在《条例》执行过程中,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震预报在科学上还没有解决,地震预报能力较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汶川和玉树地震发生后,人民群众对地震预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但地震预报作为世界性科学难题,地震预报水平在短期内还难有大的突破。
(二)全省城乡民用建筑总体抗震设防能力较低。全省城乡还有不少达不到相应抗震设防要求的民用房屋建筑。在城市,存在一些老旧房屋抗震能力低下,特别是“城中村”还存在抗震设防能力低的预制板房。在农村,房屋抗震设防能力较差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一些农民新建的房屋也存在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因此,若我省陆上发生中强地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难以避免。
(三)地震应急基础救援能力不足。地震应急救援训练场所和装备建设有待加强;指挥体系不够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有待加强;地震灾情评估、灾情获取和信息服务与政府、社会和民众需求有一定的差距;地震专业救援队及志愿者队伍人员在救援理念、装备、技术、协同等各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民众防震减灾的意识不强。民众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法律意识不强,科学防御地震灾害还没有成为全社会自觉的行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福建省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广大民众正确认识地震预警、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的能力亟待提高。
(五)全省各地防震减灾工作发展不平衡。闽东南沿海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对防震减灾工作比较重视,经费有保证,工作成效较好;而内地一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地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还十分有限,影响了当地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
(六)我省海域仍是地震监测盲区。目前,我省12万多平方公里陆地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到“十二五”项目完成后将基本到位,但还有13万多平方公里海域地区,没有设立地震监测台网,海底地质构造背景、历史地震情况都显现我省海域有发生大震和中强地震的危险性,对我省陆地产生的影响强于台湾。因此,海域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及下海监测,是我省下一步防震减灾工作战略布局的重点。
(七)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地震科研水平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科研成果转化成公共服务产品较少。一些重点发展领域如地震深部探测数据分析处理、海洋地震观测等方面技术力量不足,科研领军人才缺乏。
(八)市县防震减灾规划落实存在不足。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相关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大部分有编制,或有经批准实施,但在具体实施和落实过程中存在打折扣现象,利用规划促进事业发展的动力不足。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地震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监管职能。地震主管部门既不是唯一防震减灾执法主体,也不是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正因为执法主体的多元性,造成防震减灾管理分工欠清晰和执罚权限的多元化等问题。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赋予在第一线从事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市、县地震主管部门一定的监督检查权,并相应增加处罚权。
(二)明确各单位防震减灾权责的相关事项。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防震减灾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职责、行政权力,在市县工作机构改革下,防震减灾工作的权责应有明确的赋予,明确防震减灾工作机构、设立专职人员等,使法规在指导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时更具可操作性。
(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制度,提高地震震情、灾情等各类信息获取和报送能力,以及明确乡镇、街道开展地震预警等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实行民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强制管理。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规范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问责制形式,逐渐推行城乡建设,重点是农村农民自建房实行抗震设防依法强制性管理,并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提高民用房屋建筑抗震防震水平。
(五)增强地震救援能力。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规范民众参与地震救援志愿者活动,明确各级政府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职责和资金投入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运行管理经费投入的要求。
(六)加强海域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单独列出一些条款,规范支持海域地震监测和研究,以加强我省海域地震的监测和研究。
(七)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法制化。建议以后《条例》修订时增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法制化建设表述。以利基层地震部门主动协调推动整合政府相关公益宣传资源强化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八)强化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体的防震减灾事业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区相应设立配套资金,并引导社会各界和民众积极参与的防震减灾建设,引导社会资源更多更好地向防震减灾聚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相关报道
新修订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将颁布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2013年11月4日-7日,福建省地震局在厦门组织召开了《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宣贯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设区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局属各地震台主要负责人,以及2013年取得地震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共50余人。会上福建省地震局金星局长作了重要讲话,指出《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并就依法开展、有效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要求,进行部署。福建省地震局史粦华巡视员会上对《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了解读,对照新条例逐条逐项进行讲解说明。宣贯会议的召开,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工作责任感,为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宣贯座谈会
为了促进《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贯彻实施,2013年12月2日上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群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省地震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台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宋闽旺主任主持。
座谈会上,省地震局金星局长介绍了《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修法背景和修法的过程、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现状以及今后5年我省防震减灾工作重点。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先后就贯彻落实《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工作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刘群英副主任在座谈会上讲话指出,《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各级各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刘群英副主任强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各项职责。一是充分认识《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对防震减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深刻理解和把握《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三是切实抓好《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刘群英副主任同时提出,希望借《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施行的东风,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防震减灾工作能够激流勇进,更上一层楼,为维护社会安宁、实现福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2021 年 4 月 1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2.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其他重要建设工程”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区域评估中有关地震区域评估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此外,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