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14日,是经
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协会共有86家会员企业。协会会长邵玉龙,副会长张更生、蔡建森、王栋、杨林、严效东和张凡。协会理事会21人组成,常务理事7人。
协会简介
协会当前主要工作是:协且主管部门加强软件行业
管理,制定行约行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软件行业内外交流与协作活动;根据国务院[2000]18号和闽政[2001]16号等文件精神,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以及通过其他多种方式,为会员提供咨询、辅导和其它会遇需要的服务等。
协会章程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福建地区从事与软件有关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由我会组织审查并经福建省信息化局批准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或“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我省企业,征得企业同意后将自动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文正式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表现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六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