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组,负责筹建福建省人民法院,并暂行审理不服
福州、
厦门两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同年10月9日正式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和行政处。
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含专署司法科),审理全省或本专区的重大刑民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所属县市人民法院(含司法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由三名审判员合议审判,案件无须合议的得由一人独任审判。
福建省人民法院建阳分院,原为1949年12月设立的
建阳专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设省分院。